基本刑法常识问答(3)

时间:2025-07-10

答:犯罪和刑罚是刑法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15、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答: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说明:教材第164页称“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论何时再犯新罪,都不构成累犯”。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并不要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16、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处理?

答: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处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有效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7、我国的死刑政策及其在刑法上的体现是怎样的?

答、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防错杀”。这一死刑政策在刑法上体现为:(1)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则把死刑的适用范围具体化,死刑一般是作为选择性的法定刑而适用。(2)限制被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规定了死刑核准程序,规定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设置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给罪该处死但是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留了一条生路。

18、自首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并且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特别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且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那些罪行。

19、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答: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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