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刑法常识问答(2)

时间:2025-07-09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于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9、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其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尽到的义务;三是由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下所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10、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预备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对社会有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犯意表示是单纯的犯意流露,无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思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11、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答: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这在结果犯中表现为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在行为犯中表现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未实行终了,在危险犯中表现为未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三是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足以阻止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主客观原因。

1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哪些?及其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减刑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自由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期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归于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其一,犯罪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这些犯罪主体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以是一些是自然人一些是单位,他们(它们)都应当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其二,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实施的、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同一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三,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都具有犯罪故意;他们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相同,都是为了侵害同一客体;各共同犯罪人知道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共同侵害同一客体,即具有犯意联系。

14、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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