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感管理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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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当制定对本院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科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医院感染管理上岗证”,熟练掌握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 经过培训后,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我院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接受州、市卫生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我院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定期对个科室和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科在检查中发现科室或部门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知道进行限期整改,直至在院长批准后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二十三条 我院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我院任何科室、部门和个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院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与警告并淘宝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指定兼职人员负责科室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我院任何科室、部门和个人违反《细则》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后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院感染管理科及预防保健科对医院感染暴发时间未按本《细则》规定报告的,由医院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