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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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湖北省工资制度、福利政策文件集合
元。
(三)退职人员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60元。
(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
[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月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具体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812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2元,老工人340元。
(五)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有明确职务的,按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没有明确职务的,按1993年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重新认定问题,也不涉及其他福利补贴的发放。
2、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被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明确的职务系列相应的职务层次增加离退休费。
3、团以上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担任的地方职务层次仍未达到转业时所对应的原军队职务的,此次按转业安置时规定的军队职务对应的地方职务层次增加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国家将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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