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制度:理性建构结果还是意外收获
发布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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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学 论文 宪法 宪政
第 2卷第 4期 4 2 0年 7月 09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J OI『 AL RN 0F I JAN G S P0 LI U CE OFFI CER COLLEGE
Vo 2 N 4 1. 4 o.
J l .0 9 u y 2 0
宪法行政法研究
美国宪政制度:理性建构结果还是意外收获
魏
曦
摘
要: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
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美国宪法所宣示的崇高理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民主政治和人权保障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总会令人对人类通过自身理性来建构政治制度的能力感到欣慰,然而美国宪法的成就并不能作为证实人类理性建构能力的有效明证,它似乎只是单个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后产生的无心之果。关键词:美国宪法民主政治人类理性
中图分类号:D9 1 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 17— 0 0 2 0 ) 4 0 2— 5 6 2 12 (0 9 0— 0 10
一
、
引言
美国宪法是人类文明的里程碑,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在这里从理论走向现实。在美国宪法之下, 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受到宪法的保护。在制宪的过程中,制宪者们高举“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帜,经过“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建构了美国宪法这一近乎神圣和完美的杰作。美国宪法深受到的赞美之声不绝于耳,少有哪个民族,能如此成功的设计一套制度,既合乎制定时的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提供基础,在后来的社会发展——如杰克逊总统时——导致新的政治力量出现时,宪法也
能表现出足够的弹性,允许这些力量进行表达,不至于造成革命危机。今天美国仍生活在这古老的成文宪法之下,就是对其制造者智慧的最高礼赞,这一产品是 1 8世纪政治发展的一个杰出成就。”④然而,渗透着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精神的美国宪法成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人权保障书并不是制宪者们
经深思熟虑所欲达到的目的,而近乎是制宪者们无心插柳的结果。收稿日期:2 0—42 0 90—2作者简介:魏曦 (9 3),女,江苏徐州人,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 2 0 18 . 0 7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南京,20 9。 10 3
①[]里德里希 特金斯:《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黄辉、杨健译,吉林人民出版社 2 0美弗沃西 01年版,第 8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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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哲学家们就在思索何种政体是人类所能企及的最好的政体。柏拉图比较
了哲学王的统治、斯巴达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认为哲学王的统治是最好的政体。在正义的城邦之中,对人们而言,与其让每一个人都掌握真理,不如由哲学王掌握真理并指导生活在
意见氛围之中的人们更好。然而,柏拉图的近乎乌托邦色彩的理想城邦在世人眼中往往处在人类理性能力所能建构的范围之外,人类对于自身是否有足够的理性和能力来建构理想的政治制度始终存有疑虑。在近代以人为核心的政治理论之下,人认识到了自身的能力,人类凭自身的理性建构理想制度的能力不仅能得到认可而且被众多哲学家所鼓吹。但柏拉图的谎言被无情地刺破,自由、民主、人权成为文明和真理的代名词,人民主权、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法律至上则成为达致文明和真理之境的必由之路,而美国宪法正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表率和楷模。以民主、自由、人权为旗帜的美国宪法近乎完美的存在意欲证明人类选择和构建政治制度的巧夺天工的能力,然而美国宪法的产生并非出自增进民主的日的,亦非某些抽象政治理论在现实中的产物。诚如柯克所言,实际上,宪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出“ 自长期可行的政治惯例和妥协,而不是源自有间隔特性的精巧而不切实际的各种理论。 ”①二、标榜民主的美国宪法产生的非民主性
作为民主宪政基础的美国宪法产生时并非基于实现和扩大民主的考虑,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不是民主派,都没有并拒绝考虑全面平等地给予所有的人平等的权利。在美国制宪时期,民主”是个“贬义色彩很强的概念,往往和“民政治”相联系。“民”并不是英明、睿智和理性的代名词,往往暴人与盲目且愚昧的多数相联系。从制宪会议的辩论中可以看出,汉密尔顿、麦迪逊等力主建立中央权威的美国宪法之父们极少使用民主 ( e cay dmo rc )一词,谈到政体时,他们经常使用的词汇是共和体制
(e u l a omo g vrm n)或共和传统 (eu l a t dt n rp bi nfr f o e
e t c n rp bi n r io )。华盛顿在致拉法叶特的一封信中 c a i写道,“各大都市喧嚣的群众永远是可怕的,他们不分青红皂白的暴行慑服了所有政府当局。 ”② ( )美国宪法产生之思想渊源的非民主性一1、1 7 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影响甚大,中对美国制宪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洛克的思想。洛克虽主张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理念,其
但其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却是作为个体的个人权利而非作为整体的人民的权利。在洛克那里,作为个体的个人权利始终是目的,作为整体的人民主权不过是从道德和政治上论证个人权利优先性和神圣性的工具。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到权利保护时往往用的是“每一个人的权利”,“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允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 在此书中洛克没有使用过“民主权” ( o ua vri t)一词,在用“民”而非“人 p p l s ee ny ro g人个人”时, 多是与政府权力相对抗的场合,目的在于增强政治社会中个人权利对抗政府权力论证的合理性和道德力量。人天生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政府,都是以上述基础为开端,
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④“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⑤美国宪法之父们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美国宪法创制的出发点和直接后果恰恰是保护少数个体的
个人权利。汉密尔顿甚至提出,我们能希望年年跟着人民大众打转的民主国会会切实的促进公共的福“利么?只有一个稳固的机构才能够组织民主的冒失表现……谁都承认,在民主的计划里,不会有一个完善的行政机构。”⑥麦迪逊认为,多数利益联合起来的时候,少数利益就面临危险,为防止政府被①②③⑥.
转引自钱福臣:《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法律出版社 2 0美 05年版,第 3页。 [查尔斯.A 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 18 94年版,第 17页。 4 ④⑤[洛克:《英]政府论 (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6 94年版,第 8 0页,第 6 4页,第 9页
1转引自[查尔斯 .A 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 18年版,第 17页。 9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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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派别控制,唯一的办法就是以毒攻毒,即“ (与政府的 )范围扩大和将社会划分为众多利益将参派别,多到任何一种多数派在不同时分享全体或少数派利益时就无法组成多数的程度,多到多数派虽有同样的利益但却不可能联合起来去追求那种利益的程度;只有这样,派别的邪恶才能摈除。 ”①( )美国宪法创制过程的非民主性二
制宪会议的大多数代表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并无诚意,他们关心的是如何建立一个有效力但又受到约束的政府,制宪会议的目的并不是建立一个流芳百世的民主政体,而是既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少数人的财产权利又约束政府权力以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侵犯。从美国宪法创制的动机以及制宪的程序来看美国宪法创制之初并非是作为民主政治的宣言书而出现的。
首先,制宪的动机在于维护少数人的财产利益。美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独立宣言》写道,“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联邦宪法》开篇也描述了制宪的动机,“们合众国人民,为我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而,制宪的真正动机却难以被堂而皇之的高贵语”然言所掩盖,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立宣言》的高明之处是以高尚的语言提出人权,却掩盖了美利独坚社会的不公正、不平等的现实,透过《独立宣言》的云遮雾障,可以窥见其核心是财产权”。②虽
然美国宪法的制定使得很多人的境况得到改善,但并不能从结果反推制宪的原因。正如比尔德所言, “由于宪法实行后所造成的一般的改善,农民和债务人实际上也得到了利益例如英吉利民族曾从诺曼底侵入与实行系统的行政方法上获得了巨大的利益。然而这并不是说,所谓‘一般福利的增进’或‘正义’之类的暧昧抽象观念,就算是这两次伟大的历史变革的领袖们所向往的目标。”③美国宪法的制定
旨在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如汉密尔顿所言,“适切言之,吾人今实已罹于自取其辱之穷境,独立国家之光荣与特质,几已丧失殆尽,有约不能守,内外国债不能清,领土与权力不能保,外侮不能御,言行不庄,体面不具,既为外国轻视,复无以抵御其侵略;政府柔弱无能,徒受外人之奚落,驻
外使节,徒具主权国之名,而无主权国之实,国内地价衰落,亦可见官民对政府之缺乏信心;工业资本借贷之门,愈趋狭窄,由此可知,工商实业已不获稳定”。④但其最直接且具体的原因却是为了实现少数人的财产利益。据比尔德研究,独立战争期间,政府发行债券筹集战争费用。战后,根据《邦联条例》,中央政府没有直接的征税权,无力偿还公债,债券一再贬值,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中央政府出台以土地换债券的政策。然而,《联条款》下中央政府缺乏足够的军事力量,那些处邦
于边疆的土地屡受骚扰,价格极低,根本不足以吸引债权人,更谈不上偿清债务。在自身财产利益将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债券持有者很快组织成利益共同体 (债权人集团 ),以债权人集团为主的精英们⑤于 1 8 7 7年 2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使《联邦宪法》得以通过。在《联邦宪法》之下,联邦政府的权力得 - D强,可以通过征税足额偿债,并且《 N N联邦宪法》规定国家必须对征用的私人财产足额补偿,从而为中央政府对债权人进行足够补偿提供了最高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从通过程序来看,《联邦宪法》也具有鲜明的非民主性。第一,虽然汉密尔顿宣称选举资格无论贫富平等享有一一“于候选人之被选资格……无分老幼,无分贫弱,无分阶级职业或宗教信仰,关
人人皆得加入此一联邦政治结构”⑥要知选举人,乃由美国人民亲自为之,无分贫富与智愚,皆可,“参加在内;至其选举目标,则每一美国公民,凡能博得国人之尊重与信仰者,皆有当选为众议员之机①转引自王希:《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版,第 9。原 0 0年 2页 ②陆镜生:《国人权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考察》,当代世界出版社 19版,第 12页。美 9 7年 3 ③【]尔斯 .A 尔德:《国宪法的
经济观》,商务印书馆 18版,第 2 .3页。美查比美 9 4年 22 ④⑥[]密尔顿:《国宪法原理》,严欣淇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 0版,第 2美汉美 0 5年 6页,第 5页。 7 ⑤据比尔德考证,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中每州都有一个以上的代表拥有巨额公债。 5代表中,有公债的超过 4参在 4名持 O人,其中持有巨额公债或者亲属持有巨额公债的有 2人,拥有巨额数量地产的超过 1 5 4人,不少人兼有三重身份。其中包括华盛顿、汉密尔顿、富兰克林、莫利斯、威尔逊克、莱默、戴顿、菲茨西蒙斯等“新制度的巨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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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实亦并无出身富有,宗教信仰,或职别等资格上之限制”①——但是,几乎各州对于选民资格都规定了严格的财产限制,这些限制排除了大量的成年男子,参加各州代表会议代表选举的成年白人男子很可能不会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人民大众由于财产限制而被剥夺了选举权,以及人民“大众的无知与冷淡,使动产利益集团在选举中获得了极大的便宜。他们处处留心,因为他们知道新宪法的价值,那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作为一个事关金钱的实际问题。②第二,《”联邦宪法》 并没有按照《邦联条例》规定的方式通过,而是以九个州批准的方式得以通过。在《联邦宪法》的批准程序上,恰恰没有给人民深思熟虑的空隙,而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草率通过。《联邦宪法》的迅速
通过并非因为人民经慎重考虑之后一致同意,而是由于制宪者对立宪结果的急切追求。正如汉密尔顿所言,“宪法经九州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告成立,并在批准宪法之各州内,当即发生效力。倘必须经过十三州全部加以批准,始能成立,则不但将使之久延不决,并将因此中途发生演变,而使宪法功败垂成。”③即便是在批准宪法的九个州之中,真心拥护宪法的人民也为数不多。④三、抽象理论指导下的美国宪法实为现实利益妥协之物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汉密尔顿等美国宪法之父们通过自己的杰出努力和实际行动似乎肯定的回答了该问题,然而美国宪法的产生恰恰离不开强力和机
遇。 (一)美国宪法乃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
据昂格尔的研究,多元利益集团是西方法治形成的必要条件之一。1 7世纪美国存在着三大主要群体,即农场主和种植园主、商人和技工、契约奴和黑奴。l世纪 7 8 0年代,兴起了为独立而进行鼓动的集团。至独立战争胜利,国宪法产生时已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多元利益集团。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美“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
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到不同的情感和见解的支配。⑤多受”元利益集团的存在意味着必然存在着多元的利益诉求,宪法的制定也必然是一个各方利益较量和妥协
最终达成契约的结果。“对于参加 18 7 7年费城制宪的美国的‘国父们’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制一
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各州的代表必须建立一种高于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宪法因此而得以建立。参与立宪的利益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 ”⑥
( )现实利益的需要适逢抽象的理论成为美国宪法产生的契机二在制宪会议的成员中,大部分人兼具法律职业者和公债持有者双重身份。宪会议的 5制 5名成员中①③[]密尔顿:《国宪法原理》,严欣淇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 0美汉美 05年版,第 6—7页,第 4页。 66 8 ②[]尔斯 .比尔德:《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 18版,第 1 1页。美查 A 美 9 4年 7 ④罗得岛,:卡罗来纳都拒绝批准,新政府成立后,对他们的孤立施加了有力的经济压力,他们才批准了宪法。新罕 ̄l tk 1布尔、纽约和马萨诸塞从选举代表会议代表中所表示的民意是反对宪法的,宪法的批准乃由于反对派的改变立场而且往往违背了人民的授权。汉密尔顿甚至威胁说,如果纽约州不批准,联邦党人控制的纽约市
将退出该州而单独加入联邦。最后,纽约州终于以微弱的多数批准了宪法。在弗尼吉亚,人民的投票是可疑的。康涅狄格、新泽西、佐治亚和特拉华顺利批准了宪法,其行动相当敏捷,可以说是由于一般的民意都拥护宪法,也可以说是由于行动的迅书使反对派措手不及。马里兰和南卡莱罗纳程序上审慎和推延却产生了赞成宪法的绝对多数,但南卡莱罗纳德票数始终没有公布。在宾夕法尼亚,批准宪法的过程十分草率。见[]尔斯 .A 美查比尔德:《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 1 8美 94年版,第 1112。 6 .6页 ⑨[]密尔顿、杰伊、麦迪逊:《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迅译,商务印书馆 18美汉联 90年版,第 4—7页 5 4 ⑥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年版,前言第 7页。 0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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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是律师, 0人是国家公债持有者。美国宪法之父们不仅关心自己的现实利益,而且对西方哲学以 1 4及政治法律思想有着精深的研究。他们当中不少人是《立宣言》的签字人,曾借助西方 1、l独 7 8世纪政治法律思想,民主、在自由、人权的旗帜下赢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在制宪的过程中同样离不开 1、 8 7 1世纪政治法律思想家们所鼓动的激情与运用的高尚言辞。法律职业者们的精湛的专业素质和非凡的个人才能在维护现实利益的驱动之下,在制宪的广阔舞台上得以充分施展。 宪法文本的创制不是一个单纯的从文本到文本的生产过程,而是现实状况的反映,是各利益集团
博弈和妥协的结果,各利益集团旨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妥协的结果往往有意外的收获。1、l 7 8世纪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们所鼓吹的天赋人权思想和民主宪政理想对于人性的启蒙和解放以及政治制度的文明固然起着甚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个人所追求的往往是自身的现实而具体的利益,而非人类抽象的理想。独立战争之后,《联条例》 F中央政府无权无钱无力偿还国债,美利坚邦的在内忧外患的危机之秋适逢西方民主宪政、天赋人权思想传播和膨胀,国宪法便应运而生了。那些美“平时抽象的概念——包括共和政体、人民主权、有限的
政府、公民权利、自由与平等——因与实际的政治机制相联系而被普及化了、大众化了、日常生活化了。它们不再是高不可攀的抽象理论,而是日
常的政治实践。当制宪时期使用的政治思想和言辞加入了实际的内容和形式时,这种思想变成为一种强有力的意识形态。 ”①四、结语人类若能通过理性的选择来确立自己的政治制度当然远胜过命运任由强力和机遇摆布的状况,然
而,谁又能有如此的智慧为民众立法呢。纵然如美国宪法之父们那般英明睿智,所制定的美国宪法堪称人类智慧的典范,并且已然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和美国社会各阶级维护自身权利和自由的依据,即
便如此,仍不能够说美国宪法是人类以实现自身宣称的崇高理想为目的而进行的一项努力。从文本上看,美国宪法旨在追求更完善的城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并促进共同福利;从效‘果上看,美国宪法并非单单是社会上一个阶级的工具而俨然成为所有阶级的工具,为当时被排斥在美
国政治体制之外的群体争取平等和自由奠定了宪政基础。从这两方面来看,美国宪法似乎展示了人类理性建构政治制度并借此实现社会正义和自身幸福的能力。然而,问题恰恰在于美国宪法之父们制宪时对于宪法文本所宣示的理念并无多少诚意,崇高的理念也许只是堂而皇之的门面,美国宪法的光辉成就恰恰不是人类理性建构的结果,也许仅是不同人追求自身狭隘利益的无心之果。在阐述政府目的时,美国宪法用语较为抽象,使用了具有极大的延伸性和通用性的“中性”原则,使得这些原则在解释上有充分的发挥余地,因而这些原则时效性长,包容度高,可为不同的美国人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使用。《立宣言》中宣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崇高理想虽然没有在《独联邦宪法》中得到忠实的贯
彻,但《联邦宪法》提出了在语义上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立宪目的,即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既然宪法要建立‘更完善的联邦’,废奴主义者就可以要求取消奴隶制;既然要‘树立正义’,种族歧视就不
能永无止境地延续下去;既然要‘进公共福利’罗斯福就有理由管制经济,立社会
福利保障系统。促,建 换言之,这些带有普遍意义的理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为美国社会中的不同利益集团——包括那些在制宪时期被排除在政治谈判之外的群体,如黑人、妇女等——用来作为争取自己的权利、抗议不合理的宪政规则的思想武器。”③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 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这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金唏]①王希:《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 20原 0 0年版,第 1 5,前言第 8。 3页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