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5-02-24
时间:2025-02-24
安全管理规定
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管理水平,确保广大居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因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镇居民因婚丧嫁娶、传统节庆等事宜所举群体性聚餐活动席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居民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管理实行区域管理责任制。各村、社区对本辖区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村、社区主任为本辖区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第一责任人;群体性聚餐活动场所负责人、举办人和承办人为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群体性聚餐活动实行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凡举办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人须提前向所在村、社区申报,填写《镇群体性聚餐活动申报书》,审查盖章后,向镇政府报告、审批、备案,镇政府接报后在宴席期间委派村卫生监督员和卫生院食品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举办人和承办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居民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厨师持证上岗。操办居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厨师必须到镇政府进行备案登记,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居民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各村、社区结合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责任。对发现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迅速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理。镇政府不定期对各村、社区进行督导。
第六条群体性聚餐活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镇政府对居民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相关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实行居民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纳入镇党委政府对各村、社区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本规定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