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第三季度季报(8)

时间:2025-02-25

庞大集团第三季度季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于2014年8月11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目前,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正在推进之中。

3.2.2 发行短期融资券

2014年9月3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2014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4亿元。详见2014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所网站()刊登的临时公告。

3.2.3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

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裴文会、许志刚、李绍艳分别减持公司股份3,438,495股、28,039,820股和3,754,085股。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时公告。

3.2.4 总经理换任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庞庆华先生辞去了公司总经理职务。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李金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3.3.1 承诺内容

(1)庞庆华、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18名自然人股东(即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杨晓光、裴文会、贺立新、赵成满、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李墨会、许志刚、孙志新、李绍艳、李新民、刘斌、蒿杨18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庞庆华实际控制的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上述各方承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本公司不会,并保证其各自的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或组织,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经营、代理、参股或借贷等形式,以委托人、受托人身份或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投资、参与、从事及/或经营任何与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但下列情况除外:1)如果庞庆华先生、庞庆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18名自然人股东获得或发现与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主营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机会,其已经根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将该业务机会向公司通报而公司放弃该业务机会的优先权,且非上市集团最终没有以更优越的条件从事该项业务;2)第三方首先向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提出要约,经过充分商讨后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不计划投资或从事或参与该项业务计划,并向庞庆华先生和/或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和/或18名自然人股东和/或庞庆华控制的其他企业做出书面确认,且非上市集团最终没有以更优越的条件从事该项业务。

(2)庞庆华、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18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承诺如下:本人/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大股东的义务,不利用大股东地位,就公司与本人/本公司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公司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要求。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本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给予公司赔偿。

3.3.2 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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