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罪刑事上诉状(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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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嫌犯抢劫罪,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七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一审法院也没有考虑该情节。
3)上诉人是初犯、从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在量刑时也没有考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