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直接借贷的风险及规避(3)

时间:2025-04-19

企业间直接借贷的风险及规避

此种模式实际操作方式如下: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资金,而是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因以存款作担保,其安全度极高,银行多乐于接受,企业可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则银行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担保方则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向借款人追偿。为降低风险,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方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或者第三人保证,如借款人未能还款,还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该模式实质上也起到借贷的效果,不同之处是: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利息已经由银行收取),但可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第四,虚构商业交易模式。

企业之间还可以通过虚构商业模式来实现资金借贷目的。如某一急需资金的生产企业与另一购货企业商定,由购货企业借贷资金给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购货企业向生产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预付款,当然货物价格要相对低一些。为了保证购货企业此部分资金安全,双方还可以约定相当于利息数额的违约金。如果购货企业确实需要生产企业的货物,生产企业可将生产出来的货物折价为本金和利息,补偿给购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不需要生产企业的货物,则可以以生产企业违约的名义将此部分预付款(本金)及违约金(利息)偿还给购货企业。为了降低风险,购货企业还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供履约担保。

总之,企业间直接借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尤其对出借方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企业不要采取直接借贷方式。虽然上述变通方式操作均比直接借贷复杂,但可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及其担保的无效性问题,对于出借方防范风险大有帮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三种模式规避企业间直接借贷无效风险

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带来系列法律风险。而在现实经济中,因市场或者合作关系等因素,如果必须进行借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规避上述风险?以下模式可作参考:

模式一:委托贷款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委托或者信托贷款。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仅受委托代为管理,但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模式完全可以解决贷款及担保的合法性问题,但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

模式二:个人贷款+企业担保模式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向公众发放贷款除外),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有些企业间借贷的变通做法是:以个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将资金先借给个人(通常是实际借款企业的大股东或其他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此种关系由其自行处理,借出资金企业不能介入),该企业则为向该个人借款的出借方作连带保证,或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但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为个人债务担保,必须经该企业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担保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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