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
发布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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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2016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6〕23号文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实
施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书 名: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2016著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责任编辑:董 方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网 址:http://www.chinasybook.com销售电话:(010)64981400 59757915
总经销: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部印 刷:北京鑫正大印刷有限公司开 本:880×1230 1/16印 张:6.75字 数:21千
版 次:2016年1月 第1版印 次:2016年1月 第1次印刷书 号:15114 2247定 价: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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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总则……………………………………………………………………………………………………………1第1章 通则…………………………………………………………………………………………………3 第1节 一般规定…………………………………………………………………………………………3 第2节 制定地方性船检技术规定的原则要求…………………………………………………………5 第3节 检验与证书………………………………………………………………………………………5 附录1 纤维增强塑料船制造厂适检条件评估…………………………………………………………9 附录2 送审图纸目录……………………………………………………………………………………10 附录3 图纸审查要点……………………………………………………………………………………12 附录4 初次检验项目……………………………………………………………………………………16 附录5 年度检验与换证检验项目………………………………………………………………………18 附录6 船舶操作手册编写要求…………………………………………………………………………20第2章 船体结构……………………………………………………………………………………………21 第1节 一般规定…………………………………………………………………………………………21 第2节 纤维增强塑料船…………………………………………………………………………………23 第3节 钢质船……………………………………………………………………………………………32 第4节 铝合金船…………………………………………………………………………………………39 第5节 门、窗、盖等设施…………………………………………………………………………………41第3章 舾装…………………………………………………………………………………………………43 第1节 舵设备……………………………………………………………………………………………43 第2节 锚泊与系泊设备…………………………………………………………………………………43第4章 轮机…………………………………………………………………………………………………45 第1节 一般规定…………………………………………………………………………………………45 第2节 发动机装置………………………………………………………………………………………46 第3节 汽油柜舱室………………………………………………………………………………………47 第4节 轴系与推进器……………………………………………………………………………………47 第5节 燃油系统…………………………………………………………………………………………51 第6节 排气系统…………………………………………………………………………………………52 第7节 舱底水设施………………………………………………………………………………………52 第8节 操舵装置…………………………………………………………………………………………53第5章 电气装置……………………………………………………………………………………………54 第1节 一般规定…………………………………………………………………………………………54 第2节 电源与配电………………………………………………………………………………………55 第3节 系统保护…………………………………………………………………………………………57 第4节 照明………………………………………………………………………………………………58 第5节 电缆………………………………………………………………………………………………58 第6节 蓄电池组电力推进船舶的附加要求……………………………………………………………59 第7节 应用太阳能电池的船舶的补充规定……………………………………………………………61第6章 消防…………………………………………………………………………………………………63 第1节 一般规定…………………………………………………………………………………………63 第2节 结构防火与布置…………………………………………………………………………………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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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灭火设备…………………………………………………………………………………………65第7章 吨位丈量、载重线与稳性…………………………………………………………………………67 第1节 吨位丈量…………………………………………………………………………………………67 第2节 载重线……………………………………………………………………………………………68 第3节 完整稳性…………………………………………………………………………………………70 第4节 分舱与破损稳性…………………………………………………………………………………71第8章 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72 第1节 信号设备…………………………………………………………………………………………72 第2节 无线电通信设备…………………………………………………………………………………74 第3节 航行设备…………………………………………………………………………………………74 第4节 救生设备…………………………………………………………………………………………75 第5节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76第9章 乘客定额与布置……………………………………………………………………………………77 第1节 乘客定额…………………………………………………………………………………………77 第2节 布置………………………………………………………………………………………………77第10章 材料与建造工艺…………………………………………………………………………………78 第1节 材料………………………………………………………………………………………………78 第2节 建造工艺…………………………………………………………………………………………81 附录1 钢质船和铝合金船焊接工艺要求………………………………………………………………82 附录2 纤维增强塑料船的成型工艺要求………………………………………………………………83第11章 液化石油气(LPG)动力船舶的附加要求………………………………………………………84 第1节 一般规定…………………………………………………………………………………………84 第2节 LPG发动机………………………………………………………………………………………84 第3节 LPG供气系统……………………………………………………………………………………85 第4节 布置与通风………………………………………………………………………………………86 第5节 探测与报警系统…………………………………………………………………………………86 第6节 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87 第7节 其他………………………………………………………………………………………………87第12章 帆船补充规定……………………………………………………………………………………89 第1节 一般规定…………………………………………………………………………………………89 第2节 船体结构…………………………………………………………………………………………89 第3节 压载龙骨、桅索拉板和桅杆……………………………………………………………………97 第4节 稳性……………………………………………………………………………………………101 第5节 信号设备………………………………………………………………………………………102 第6节 无线电通信和航行设备………………………………………………………………………103 第7节 船主手册………………………………………………………………………………………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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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 法律法规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 保障海上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1.3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内航行沿海小型船舶 应按本局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以证明其符2 适用范围
例»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据该条例规定对船舶检验实施管理的主管机关
全 防止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等 制定«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 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适合于在中国海域航行和作业
2.1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具体要求按各章的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的船舶 对船长小于5m的船舶 如申请法定检验 则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2 本局另有规定的 船舶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3 生效与适用
2.3 本规则未规定者 本局另做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3.1 本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由本局公布并组织实施 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的扉页上 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船舶时 则应予以满足
3.2 除另有规定外 本规则及其修改通报仅适用于新船 如本规则新的要求特别指明适用于现有3.3 除另有规定外 现有船舶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包括原船舶检验局颁布实3.4 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时 修理、改装、改建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继续符
施的法规和规范) 如船厂或船舶所有人要求在建造中的现有船舶采用本规则新的要求 应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并在相应证书中注明
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对于重大改装、改建 改装、改建部分及相关部分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4 检验申请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向业经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
5 等效免除
5.1 本法规有关篇章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新材料、新技术在船上的应用研究时 本局根据规定程序 并基于技术评估的结果可免除这些要求 但这些新材料、新技术至少与本法规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应保障该船舶适合于预定的用途 并能保证其全面安全
5.2 等效免除的申请与批复应在审图阶段完成 6 解释
6.1 本规则由本局负责解释
1
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
7 定义
6.2 除另有规定外 本规则各章所提及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系指经船舶检验机构所属的省(自
7.1 本规则各章所涉及的有关定义 在各章节规定 7.2 就本规则总体而言 有关定义如下:
(1) 中国籍船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
(2) 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政府的法令、条例规定的检验) 即为保障船舶和(3) 主管机关:本规则中规定的检验与发证管理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5) 船舶检验机构:就本规则而言 系指经本局认可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机构 (7) 国内航行:系指在中国海域内的航行 ① 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 和(9)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人命财产的安全 防止水域环境的污染等 对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所规定的各项检查和检验 以及在检查和检验满意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
验机构具体实施
(4) 认可:除另有规定外 按本规则执行具体检验中的认可 以及批准、同意 由本局认可的船舶检(6) 中国海域: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8) 新船:除另有规定者外 系指本规则(或及其修改通报)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②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
建造阶段的船舶 相似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侧投影面积总和AS(不包括重叠部分)应满足下述要求:式中:Δ———满载排水量 t
(10) 帆船:系指以风力推动帆为主要推进动力的船舶 当它迎风航行时 一次可张开的所有帆的
AS≥7(Δ)2/3 m2
(11)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已到期的周年日的年数
2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一般要求
1.1.1.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的国内航行沿海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军船 木质船
潜水船舶或半潜水船舶 体育运动船 游艇① 渔船
船舶:
合本章和第7章的规定外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规定 LPG燃料座舱机
1.1.1.2 对运输危险品船(包括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以及载运闪点小于等于60℃的油船 除符1.1.1.3 所有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 载运乘客大于12人的载客船舶不应使用汽油舷外挂机及1.1.1.4 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1.1.1.5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是船舶检验发证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对某些特定水域的船舶 如按本1.1.1.6 对于适用本规则的船舶 若本规则第2章至第12章所涉及的项目与内容(吨位丈量除外)
规则检验发证不适宜时 船舶检验机构可采取其他等效处理措施 但无论如何应使船舶适合于预定的用途 并能保证其安全
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经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有关规范的相应规定 可认为该项目与内容也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满足本规则对货船的要求
1.1.2 营运限制
1.1.1.7 除本规则各章另有规定外 对载运乘客数小于等于12人的载客船舶 其技术要求至少应
过10nmile) 且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②的时间:对客船不超过4h 对货船不超过8h 如上述某些水域的海况较为恶劣 则本局可视其情况对上述距离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2) 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 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
1.1.2.1 适用本规则的船舶 其航区营运限制规定如下:
(1) 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海域距岸不超
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mile 或在距岸不超过10n船不超过2h 对货船不超过4h 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 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程时间不超过2h 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 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mile的海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5nmile) 且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时间:对客
(3) 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mile的水域 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 航
1.1.2.2 敞开艇仅限于在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条件下营运 高速敞开艇载客不允许超过12人
系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 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庇护地系指在船舶处于可能对其安全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可提供庇护的任何天然或人工的遮蔽地区
①②
3
1.1.3 检验机构
1.1.3.1 执行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应按规定由总则11.2(5)所述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 1.1.3.2 上述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在执行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时有权:(1) 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
(2) 在受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时 上船检查和检验
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 或船舶不符合“出海航行或对船舶或船上人员均无危险”的条件时 该验船师或机构应立即要求船舶采取纠正措施 如船舶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 则应撤销该船的有关证书 并应及时通知港口海事管理机构
1.1.4 检验依据
1.1.3.3 上述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在执行国内航行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时 如确认船舶或其
1.1.4.1 本规则是执行国内航行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4.2 原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则和规定均由本局管理和组织实施 效标准的有关规定
1.1.5 定义
1.1.4.3 除另有规定外 船舶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本规则第10章的规定或本局接受的其他等
构和组成部件 如首柱或尾柱 该长度不包括不影响船舶结构完整性的可拆卸部件 如首柱附件、舵、舷外发动机及其安装支架和安装平台、帆桁、橡皮护舷木、碰垫及压浪板等 对于双体船 应分别测量每一船体的长度 取其中最长者为总长
(2) 船长L(m):系指沿满载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 对无舵柱的船舶 由首柱前缘
1.1.5.1 除另有规定外 本规则中采用定义如下:
(1) 总长Loa(m):系指从船舶的最前端至最尾端船体结构的水平距离 该长度包括船舶的所有结
量至舵杆中心线(对无舵杆船舶 量至尾封板)的长度 对高速船该船长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 其刚性水密船体位于设计水线以下部分的总长 但不包括设计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当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 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3) 满载排水量Δ(t):系指船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船员、设备、货物、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4) 满载吃水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 在船长L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对纤维增强(5) 船宽B(m):系指在船舶的最宽处 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6) 型深D(m):系指在船长L中点处 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边板(甲板艇)下缘或(7) 干舷F(m):系指在船长L中点处 由满载水线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8) 方形系数Cb:系指按下式计算所得的船型系数:
Cb=
Δ
.025LBWLd
全 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 额定乘员全部上船 船处于立即可以起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塑料船为平板龙骨下缘)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离 对纤维增强塑料船为船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 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对纤维增强塑料船 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边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开艇)的垂向距离
式中:BWL———满载水线处的船宽 m 4
(9) 干舷甲板:系指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
(10) 高速船: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同时满足下列两式的船舶:
V≥7.19▽0.1667 kn
式中:▽———满载排水量Δ对应的排水体积 m3
V≥10 kn
V———船舶处于满载排水量状态 并以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kn
(11) 甲板艇: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
(12) 敞开艇:系指从首至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 船和载运乘客小于等于12人的船舶
(14) 客船:系指载运乘客大于12人的载客船舶 (16)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② 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1.1.6 产品的认可
(17) 货船:系指除载客船舶外的任何船舶
(13) 载客船舶:系指载运乘客的船舶(含载运乘客和货物的船舶) 包括载运乘客大于12人的客(15) 客渡船:系指航行于固定渡口间 单程航行时间小于等于2h或单程航行距离小于等于20km①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
的载客船舶(高速船除外)
1.1.6.1 除另有规定外 本规则各章涉及的材料和设备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或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第2节 制定地方性船检技术规定的原则要求
1.2.1 一般要求高速船
1.2.1.1 本节不适用于液化气体船舶、化学品船舶、闪点≤60℃的油船、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和1.2.1.2 为了执行本规则的相应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广东、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广东、海南海事局可参考本规则的安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广东、海南海事局在制定地方性船检1.2.1.5 按本节1.2.1.2、1.2.1.3制定的地方性船检技术规定需向本局报备 1.2.2 地方性船检技术规定的编制原则
1.2.2.1 地方性船检技术规定应充分考虑运输特点、船型特征、气象水文条件、航道条件、通航环1.2.2.2 地方性船检技术规定的基本框架、内容和格式可参考本规则的相应规定进行编制
海南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沿海小型船舶检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全技术要求制定辖区内区域性船舶(载客小于等于12人的船舶 普通货船)的地方性船检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时 可与辖区内区域性船舶标准化船型的研发相结合 其区域性船舶标准化船型的技术方案可作为地方性船检技术规定的组成部分
境、救助条件、监督管理等综合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 其安全技术要求应充分体现水域特点、航行条件、船船类型的差异性
第3节 检验与证书
1.3.1 检验的类别
1.3.1.1 船舶的检验类别分为:(1) 初次检验 包括:
5
① 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 ②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 营运检验 包括:① 年度检验 ③ 换证检验 ④ 附加检验
② 船底外部检查(上排/坞内检验) ⑤ 特别定期检验①
1.3.1.2 在本节所列各种检验项目中 可按各种船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项目的检验 1.3.2 证书
1.3.2.1 证书的签发与格式1.3.2.2 证书的有效期
(1) 凡申请检验的船舶 经初次检验完成后 符合本规则要求 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2) 证书的格式由本局另行制定 并将定期公布有效证书的格式 证书均应以中文写成 (1) 证书的有效期对载客船舶为2年 对高速船为5年 对货船为5年
(2) 船舶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营运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作营运检验 证书自行失效
原证书到期日算起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 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 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之前完成 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 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算
(4)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 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 可将
(3) 如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完成 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 其有效期从
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 不能再继续航行 必须进行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 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1.3.3 营运检验的间隔期营运检验
1.3.3.1 已取得1.3.2规定证书的船舶 应按规定的间隔期和本节1.3.5~1.3.7规定的内容进行1.3.3.2 年度检验应于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经检验合格 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1.3.3.3 船底外部检查 对于载客船舶每2年进行1次 对高速船一般应每年1次 对货船5年内1.3.3.4 换证检验的间隔期对载客船舶为2年 对高速船为5年 对货船为5年 换证检验一般应1.3.3.5 在船舶达到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 应进行初次特别定期检验 其后的特1.3.3.6 船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申请附加检验:(1) 发生事故 影响船舶适航性时 (3) 证书失效时
(2)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
署 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应不少于2次 最长间隔不超过36个月 但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经检验合格 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 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经检验合格 换发新的检验证书 别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到期日前后三个月内完成
①
按交通运输部现行有效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达到或即将达到规定船龄的船舶的检验 即年度检验时按相应证书的换证检验要求进行的检验 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并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完成特别定期检验后 签发最大有效期一年的新证书
6
(4)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 (5)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 1.3.4 初次检验
1.3.4.1 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前应按本章附录1进行船厂适检条件评估 审查要点参见本章附录3
1.3.4.3 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上规定的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
1.3.4.2 船舶建造前应按本章附录2的规定将图纸资料一式3份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 船舶图纸1.3.4.4 已批准的图纸资料 如有涉及船舶结构强度和设备性能的修改或补充 申请单位应将修改1.3.4.5 当本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的生效影响到批准的图纸资料的有效性 而船舶在此生效日期之1.3.4.6 船体密性试验:
或补充部分重新提交审查
后开工建造时 即使是批量生产的船舶 业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也应按现行法规进行修改并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压力尽实际可能为该舱内构件在船舶破损时可能遭受的最大压力 直径应不小于12mm
(1) 船体完工后 应对主要舱室进行压水试验或冲水试验 以证实结构件的强度和/或密性 试验(2) 冲水试验时 冲水软管内压力应至少为0.2MPa 喷嘴离被试项目的距离应不大于1.5m 喷嘴
1.3.4.7 新建船舶初次检验应按照本章附录4的要求进行 1.3.4.8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按如下规定:(1) 送审图纸资料可按本章附录2中2.6的规定
(2) 检验项目可视船龄和船的实际状况确定 但至少按年度检验项目进行 对船龄5年以上的载(1) 同一审批图纸、同一工艺规程、同一生产条件、同一造船厂建造多艘纤维增强塑料船时可申请(2) 船长小于等于10m的船舶批量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② 试验的要求如下:
① 对批量生产的首制船除按正常单个船舶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外 建造厂尚应根据送审工艺规程每(a) 工艺试验试板通常应为代表船壳的平板 必要时 验船师可对重要的船体构件要求制作模拟(b) 试件的尺寸应能切制出足够数量的试样 供进行抗拉、抗弯和冲击等力学性能试验 同时做密③ 试验及评定标准:
(a) 试板不得有明显的不合格缺陷存在(如大气泡、固化不良等) (c) 测定结果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备查
客船舶应按换证检验项目进行
1.3.4.9 批量船的检验:
批量检验
批(不超过10艘为一批)糊制一块试板进行工艺认可试验
构件作为试件
度、固化度和树脂含量等项目的测量
(b) 力学性能试验结果应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其他各项试验和测定均应按国家标准进行 ④ 对每批次的除首制船的其他船舶的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可审查制造厂自检结论或抽查检验(3) 船长大于10m但小于20m的船舶批量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按本规则1.3.4.9(2)①~③的要求进行检验 但每批(不超过5艘为1批)应糊制一块试板进② 对每批次的除首制船的其他船舶的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应抽查检验项目(包括系泊试验项目)
7
项目
行工艺认可试验
并参加航行试验
1.3.5 年度检验
1.3.5.1 年度检验项目按本章附录5进行 1.3.6 船底外部检查
1.3.6.1 船底外部检查项目如下:
(1) 检查水线以下船壳板有无裂缝、损伤及腐蚀程度 (3) 检查纤维增强塑料船船壳上的接地板是否完好
完好性
(2) 检查舵、舵柱、舵承、Z型推进装置、螺旋桨、螺旋桨轴及其轴承、喷水推进、海底阀箱及格栅的
1.3.7 换证检验
1.3.7.1 换证检验项目按本章附录5进行 1.3.8 特别定期检验
1.3.8.1 按换证检验要求进行 1.3.9 船舶重大改装检验下类别:
1.3.9.1 船舶重大改装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多个重大特征的修理、改建和改装 重大特征包括如(1) 船舶主尺度 (2) 船型
(3) 船舶分舱水平 (5) 乘客居住处所 (7) 主推进系统 (4) 增加船舶承载能力 (6) 延长船舶营运寿命
1.3.9.2 现有船舶重大改装 改装部分应尽实际可行满足现行规则 如果船舶重大改装引起船舶1.3.9.3 船舶增配或更新的设备和/或系统 以及用于重大改装的材料 包括内装饰材料应满足现1.3.9.4 船舶重大改装检验和试验应满足如下要求:(1) 船舶重大改装检验应符合批准的图纸
(2) 船舶重大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的检验 原则上应该按照船舶建造检验和试验的规定进行 (3) 船型改变和船舶主要要素改变的重大改装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 (4) 重大改装船舶一般应进行倾斜试验 ① 改变主推进系统 ② 改变舵系 8
④ 改变吃水
(5)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经重大改装的船舶应进行航行试验:③ 改变船舶主尺度及型线 (8) 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要素的改变 除重大改装部分外 改装后船舶应按新的船舶要素 满足原船舶建造时的适用规则 行规则
同时也应考虑到与重大改装检验同时进行的其他检验 如换证检验要求
附录1 纤维增强塑料船制造厂适检条件评估
1.1 制造厂适检条件评估等有关资料
1.1.1 船舶制造厂应随同评估申请 提交包括生产规模、组织机构、技术设备、生产程序和人员资格1.1.2 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船舶制造厂应确保如下资源的适宜性 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1) 设施和设备 (2) 质量控制 (3) 生产程序
故预防规则和操作生产
1.1.3 获得认可的制造厂应确保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材料制造商的加工程序以及工业界的事1.1.4 船舶制造厂初次认可后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检查 如果第2次检查认为认可条件保持持续1.1.5 如船舶制造厂发生影响认可条件的任何改变 如生产设备、生产程序等 应立即通知检验机
(4) 人员的制造技能
满足 则此后可每4年进行
构 并将新程序及相关文件在实施前提交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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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送审图纸目录
(1) 总布置图
2.1 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2) 基本结构图(包括主要横剖面结构、首尾结构、舱壁、甲板、上层建筑、典型结构节点图等)
(3) 铺层设计图(纤维增强塑料船) (4) 外板展开图(金属结构船) (5) 焊接方式和规格
(6) 主机座和齿轮箱座结构图 (9) 载重线标志图
(7) 舾装数计算书锚泊、系泊、栏杆、扶手和甲板防滑设施图 (10) 完整稳性计算书 (11) 破损稳性计算书 (14) 救生设备布置图 (15) 机器处所布置图
(12) 门、窗、盖的结构、安装和布置图 (13) 防火、灭火和脱险通道 (16) 机器处所通风布置图
(8) 舵结构图(包括舵叶、舵杆、舵承及其连接等结构)及其强度计算书
(17) 轴系布置图及螺旋桨图 (20) 操舵系统图
(18) 轴系强度及螺旋桨强度计算书
(19) Z型推进装置或舷内外机的尾机布置图 (22) 防污染设备布置图
(21) 管系布置图(包括主、辅机排气管系、燃油管系、消防水管系、舱底水管系) (24) 电力系统图 图中应标明:
② 配电板的所有馈电线
(23) 电力负荷计算书(包括蓄电池容量计算)
① 电机、变压器、蓄电池组和电力电子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 ③ 电缆的型号、截面积和主要额定参数 (26) 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
④ 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型号和主要额定参数
(25) 电力设备布置图(包括发电机、蓄电池组、配电板等设备的安装位置) (27) 信号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29) 航行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1) 总说明书
(2) 线型图
(28) 无线电通信设备布置图(如适用时)
(30) 高速船船舶操作手册(编写内容见本章附录6)
2.2 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备查:
(3) 重量重心计算书 (5) 全船设备明细表 10
(4) 静水力曲线图
(6) 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 (7) 窗玻璃厚度计算书 (8) 干舷计算书
(9) (10) 吨位估算书船体建造原则工艺说明书
2.
(1) 3 液化石油气(2) LPG(LPG)动力船舶尚应补充下列图纸资料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批准:(3) LPG机器处所LPG供气系统图、气罐存放处所布置图机器处所 (4) (5) LPGLPG探测动力系统操作手册、报警系统图、气罐存放处所通风布置图
2.
(1) 4 帆船尚应补充下列图纸资料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批准(2) 全船的帆、帆索及桅杆布置图 :(4) (3) 压载龙骨图桅杆与船体结构的连接图全船桅索拉板布置图(包括压载龙骨外形(包括与桅索拉板配套的所有桅索的规格与破断负荷、材料、结构及其与船体的连接等)
)
(5) 2.5 提交审查的图纸资料名称可不尽相同满帆、半帆与落帆状态时的完整稳性计算书 但至少应包括上述图纸资料的内容 除上述外 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交其他图纸资料
2.6 现有船舶初次检验核查图纸资料可按上述2.1和2.2中带“ ”号项目提供
至2.12.411
附录3 图纸审查要点
3.1 船体
3.1.1 钢质和铝合金船体的船体结构与舾装的图纸审查要点视适用情况见表3.1.1
序号
项 目
审图内容和要求
1.审查船舶类型、高速船或非高速船、单体船或双体船、航区营运限制 建造合同签订日期、建造艘数、预计的安放龙骨日期/类似建造阶段及交船日期 核定主尺度、总吨位、载重
1
总布置图
量、排水量和航速等数据
2.审查防撞舱壁、水密舱壁的位置 横向舱壁的间距 审查非高速船的首防撞舱壁应在距首垂线(5%~15%)L范围 审查高速船舱室布置
3.审查船上人数、座位宽度与排距 审查卧铺布置与站席人均甲板面积 1.审查主船体和上层建筑/甲板室采用的材料
表3.1.1
2
基本结构图(包括主要横剖面、首 3.审查船底、舷侧、甲板、舱壁、尾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结构的布置、结构形式和构尾结构、舱壁、上层建筑/甲板室及典件尺寸以及外板、甲板、腹板上的开口 型结构节点图)和外板展开图
4.审查纵向构件的连续性 主机基座端部过渡及构件节点连接形式等 双体船连接桥的总横强度和扭转强度进行校核
2.注意高速船与非高速船的船体结构要求不同
5.审查单体船是否需进行船体梁纵总纵强度和刚度校核 并按规定校核了总强度 审查 1.审查门、窗、盖、栏杆等的布置、结构及其与船体的安装连接是否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3.审查门、窗、盖、栏杆和梯道等的种类、密性、门槛高度、窗盖配备、栏杆和梯道的分布等是否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1.审查舵的型式、舵的计算
3
门、窗、盖、栏杆等结构、安装和布 2.审查窗玻璃的材料、厚度以及与窗框的连接方式 置图
4 舵的结构图及其强度计算书 2.核对舵杆、舵叶材料及尺寸
3.流线型舵上、下封板上均应设有泄水孔 且用不锈材料的栓塞 1.审查船上配备锚的种类和数量
5
舾装数计算书及锚、系泊设备布 2.审查舾装数计算及配备的锚泊和系泊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置图
3.注意用锚索替代锚链时的附加要求
4.审查锚泊和系泊设备安装处的结构是否适当加强
1.审查各防火区域及舱室防火分隔划分、绝缘布置情况 以及与规则的符合性 2.审查全船通风系统的布置情况 以及与规则的符合性 3.审查全船脱险通道的布置情况 以及与规则的符合性
6 结构防火布置图
4.审查石油液化气炉灶和气瓶包括管系布置情况 以及与规则的符合性 1.干舷计算:
(1)核查基本数据 如船舶类型、船长、船宽、方形系数等
(2)核查船舶干舷计算结果:确认由完整稳性、破损稳性和船体强度决定的干舷 以及规则规定的最小干舷 最终确定的最小干舷应取其中的大者 并检查最小干舷值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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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舷计算及载重线标志图
(3)检查实船干舷的核定:确认实船的干舷大于上述(2)中确定的最小干舷 (4)核查储备浮力和船首高度是否满足要求(适用于高速船) 2.载重线标志图及水尺(如有时)
(1)核查载重线标志的位置:甲板线的位置 载重线圆环的纵向和垂向位置 (3)如勘画水尺 还应检查水尺标志
(2)核查载重线标志的形式:标志图形、字母、勘画检验单位的标志等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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