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外派董事管理规定
时间:2025-04-21
时间:2025-04-21
本文是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对外派董事管理的可行方案。
关于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xxx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出资人职能,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公司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监事,是指代表控股公司国有产权、由控股公司依法委派的公司制企业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控股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统一领导,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非常设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办公室成员由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处、投资二处有关人员组成。投资二处承担对派出董事、监事日常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是:
(一)依据所投资企业的章程和股权比列,由投资二处提出派出董事、监事名额;
(二)根据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条件,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具
本文是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对外派董事管理的可行方案。
体人选;
(三)由投资二处会同相关处室组织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
(四)由董事、监事办公室负责对派出董事、监事考核,接受派出董事、监事提交的述职报告,进行年度考评,提出奖惩意见;
(五)由于他方原因造成派出董事、监事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投资二处负责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处理。
第三章 派出董事、监事任职条件
第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感,熟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董事、监事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出资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掌握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并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经营决策、资本运营能力;
(三)正确地贯彻控股公司的决策意见;
(四)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正确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五)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以及有直接业务关系的职务,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本文是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对外派董事管理的可行方案。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应尽的职责。
第七条 派出董事、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机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派出董事职责、权力和义务
(一)根据《公司法》和所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 勉地履行董事任职,行使知情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代表控股公司出席投资企业董事会会议,按照控股公司的决定、指示,对所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使董事权力;
(三)促使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目标、经营行为与控股公司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并促使其对控股公司投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报表;
本文是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对外派董事管理的可行方案。
(五)董事应具备独立判断能力,对所投资企业涉及本暂行办法所列重大事项时提出意见,供控股公司决策时参考,并应以书面形式事前向控股公司报告
(六)依法制止所投资企业或其他股东方损害控股公司或所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派出董事有失职、违法、损害控股公司或所任职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八)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应尽的职责。
第九条 派出监事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一) 根据《公司法》和所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监事任职,行使知情权、提议权、监督权;
(二)按照控股公司的决定、指示,通过列席投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对所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使监事权力;
(三)以决策监督、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控股公司战略目标对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目标、经营行为有效监督,对所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报表;
(五)监督检查所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 …… 此处隐藏:31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下一篇:卫生部护理_核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