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时间:2026-01-19

户 籍 地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说明:

1、本表为我市统一格式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加具 户籍地计生部门意见及公章:申请积分制入户的,须加具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意见及公章; 申请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须加具镇级以上计生部门意见及公章。

2、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 ⑴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⑵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

⑶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 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 ⑷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

⑸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 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 ⑹相关计生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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