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湖广铁路债券案”始末(3)
时间: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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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时,国务院法律顾问也曾致函司法部表示:国务院对于在法院诉讼及美国重大利益的外交关系问题时,仍将以“法院之友”的身份进行干预。倪征 认为,即使实行《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后,美国国务院仍有发言权。所以美国外交当局对湖广债券案不能简单以《外国主权豁免法》和所谓“三权分立”而一推了之。如此,中方在同美方交涉时就有了一张“底牌”。
往后的日子,对自始至终参与其中的倪征 来说是相当繁忙的。调查研究,提供意见,抗议抵制,反复交涉 。
1982年9月1日,美国阿拉巴联邦地方法院偏听原告杰克逊等人的一面之辞,悍然作出缺席判决,“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偿付原告4130余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用。原告还扬言要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境内的财产。
倪征 和外交部条法司有关人员一起日以继夜查阅有关资料,写成专题研究,阐述中国的主张和观点。条法司法律处以“傅铸”的笔名,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美国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判严重违反国际法》的长篇文章,严厉指责美国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便让国内外读者了解中国的立场和根据,配合正在进行的外交斗争。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作出缺席判决后,原告杰克逊所聘律师扬言将申请扣押中方财产。中国立即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正交涉。摆在倪征 等人面前的紧迫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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