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制教育课讲稿-中学生法制课讲稿

发布时间:2024-10-30

中小学法制教育课讲稿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

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所以我们的党和国家非常的关心你们的建康成长。为保障你们将来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为此,我们的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你们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现了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的关爱。然而,这部法律实施至今,现在仍然有不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因为工作关系,我们曾经接触、目睹过许多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以及因触犯法律而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在他们当中有的是因为对法律的漠视而误入歧途,有的是因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而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还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无动于衷、束手无策。

所以,让你们掌握一些法律的基本常识,对同学们的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你们知道了什么是违法行为,你们就有可能不再触犯法律、不再误入歧途断送美好前程。如果你们知道了自己有什么权益,那么,当你们的合权益受到侵犯时就有可能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正因为如此,我希望同学们不但今天要认真的学习,而且平时也要多接触、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

下面,我就向同学们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法律中同学们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以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基本常识,并对你们提出一些要求。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有什么特性?权利如何行使?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以,在座的同学们,你们都是未成年人。

那么,我们与成年人在权利方面有什么不同吗?其实“人生而平等”我们不论男女,从出生时起就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就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在

基本权利方面,我们与成年人是平等的。(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权利,比如说婚姻权、生育权等你们是没有的,必须成年以后才能享有)

虽然,你们的权利与成年人平等,但是,你们的权利又有一些特性:因为你们年龄小,心理和生理都不十分成熟,对有些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认识不到,所以,这些权利虽然属于你们,但你们暂时还不能行使,而需要由你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你们的父母或其他成年的家长)代为行使。

对于这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就有明确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亲或者母亲及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所以,对于小学一、二、三年级和部分四年级的小同学,你们可千万别以为自己已经是小学生了,就什么事都想去做。因为这个时候,你们虽有权利,但法律规定你们不能行使权利。当然,对于你们在年龄和智力上能够理解的行为或者是一些纯获利的行为他们还是可以进行的,比如:购买简单的文具、接受奖励和赠与等。

其次,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们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有些活动他们也无权进行,比如: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机动车辆的合同、自己开办公司等。我记得在前段时间,我曾看到这样一篇报道,说某省某市有三名未成年的初中生,异想天开地背着家长结伴跑到南方,想开一家小公司。先别说他们的本事有多大,单凭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点,工商机关就不可能给他们办理营业执照。所以,对于在座的同学们特别是10周岁以上的同学来讲,请你们一定要注意,千万别什么事情都去干,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你们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有限制的。即使你做了,法律上也是不认可的,是无效的行为。

二、你们享有哪些基本的民事权利呢?

(一)你们有被抚养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不幸失去父母的孩子,或者父母因经济困难、身体有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未成年人怎么办哪?我国《婚姻法》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的哥哥、姐姐如果有抚养能力的就应该抚养自己的弟弟、妹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健康状况良好、并且有经济能力抚养自己的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也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再如果这些亲属都没有能力或者说都不在了,该怎么办呢?请同学们一定要记住,这时候还有党和我们的国家,你们可以找到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和政府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来帮助你们。同学们一定都知道在今年的5月12日我国的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级的大地震,在这次自然灾害中有很多的小朋友都失去了所有的亲人成为孤儿,这个时候就是我们的党和政府承担了对未成人的保护义务的。

再有,对于被抚养的权利我举一个例:如经常有父母当孩子惹他们生气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说:再不听话,我就不要你了。当然,同学们就应该知道了,父母的话只能是气话。但是,如果他们真的那么做了呢?我可以告诉你们,这时父母就违法了。同样,也有的孩子不满父母的严厉管教,扬言要同父母断绝关系,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也同样是行不通的。因为,除了依法定程序,子女被他人收养外,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是不能消除的。所以说,如果有父母亲不抚养自己的子女的话,那么他们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二)你们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于你们的这一权利,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年满6周岁的孩子,不分性别、民族和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经济比较落后和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让年满入学年龄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可以让未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所以,如果有的家长因经济条件不好,或者孩子的成绩差而不让孩子继续读书,那么,未成年人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曾经,我就代理过很多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人一方的父母因经济困难,而对方不肯支付教育费导致未成年人辍学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对方父母都是被判承担教育费的。所对于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权利,要知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你们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相应的规定。你们作为未成年人,虽然年龄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法律同样保护你们的隐私。如:个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及其他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情、被他人收养的事实、身体的某些疾病等都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人包括父母、老师都不可以随意拆看、毁弃、隐匿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不可以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如果你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同样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捍卫。

(四)你们拥有生命权、健康权和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所以,同学们你们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你们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使是你们的父母也不得以教育的名义随意打骂、甚至打伤、打死自己的孩子,老师也不能随意体罚未成年学生。如果你们的人身、生命和健康受到侵犯,不管父母和老师的出发点如何都是违法的,严重的还会触犯刑律。

当然,如果是父母和老师偶尔的轻微的进行必要的教育性的惩罚(我所指的是惩罚而不是体罚)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例如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罚站或者是进行劳动等,在不影响你们身体健康、不有损你们人格尊严的情况下是不构成违法的。所以你们也不要小题大做,说是对未成合法权利的侵犯而要进行维权。我记得在你们这么大的时候,我就曾经因迟到、完不成作业被老师罚过站、打扫过卫生等等。

(五)你们有接受馈赠的权利。

比如说:逢年过节,长辈送给你们的压岁钱,就属于赠与的性质,这部分钱是属于你们个人的财产,父母只能代管,不能随意处分。因为,接受别人的馈赠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是不会对你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你们本人而不是给你们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是你们的个人财产。父母或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物收归自己所有,赠与人或其他人也不能要求你们返还赠送的财物。

(六)你们有继承的权利。

对此,我国《继承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你们作为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你们还可以代已经去世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继承”。

另外,对于你们未成年人,《继承法》还对你们进行特殊的保护。例如:有的被继承人在生前就会立下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但是如果他在立遗嘱的时候,没有给需要抚养的未成人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的话。那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遗嘱就会部分无效。

(七)你们有肖像权、著作权和发明创造权。

你们作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你们的照片、画像、雕像、录象、摄影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你们有的同学的照片被影楼贴在橱窗里展出或被营利性的刊物登载,是未经你们的同意,也未支付一定的报酬。那么,你们可以要求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当然了,你们的名气没有明星那么大,在赔偿的数额上可不能狮子大开口。

此外,你们作为未成年人还拥有对自己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它包括有发表、署名、修改、获得报酬等权利。

可能有的同学会问,我还小怎么可能创作文学作品呢?其实,你们平时写作文、画画,就是在创作。你们对自己独立完成的作文、绘画就享有著作权。如果有报社、出版社要发表、出版你们作文、图画就须要征得你们的同意,并且还要向你们支付一定报酬。此外,你们还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同学们,通过以上的介绍,你们的民事权利是不是很多呀?但如果你们的权利受到侵犯了怎么办?

对,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法律的帮助。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呢?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来保障你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来实现的呢?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规定了四种保护的方式,有家庭的保护、学校的保护、社会的保护、以及司法机关的保护。下面我们就来学习这四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

(一)、对未成年人全面的保护------家庭的保护。

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详细的、具体的规定: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如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违法责任的规定。如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我记在电视上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在我国四川省的一个偏远地方,由于当地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严重,于是有些父母就没有将自己的女孩送到学校读书。当地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上门做工作无效,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结果父母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个案例告诉同学们:你们作为未成年人,你们的合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你们的父母违法侵犯了你们的权利,同样也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你们的家庭、你们的父母负有保护你们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

(二)、对未成年人给予健康的培养——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娇治工作,比如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提供优化的环境——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

有这样一个故事。涂某是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涂某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涂某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经常放映一些黄色影片,出售一些黄色淫秽书籍。于是涂某的父母就向有关部门反映:认为电子游戏厅不应设在学校附近。认为没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和公然播放黄色影片的行为违法。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令该游戏厅停业搬迁,并赔偿对涂某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那么,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社会保护的规定很清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建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如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②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健康的作品。如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作品。出版专门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录象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③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化的社会环境,如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内吸烟。”听了这些介绍。你们一定知道那个游戏厅的下场吧!它将难以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

(四)、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一种专门性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保护。分为一般司法保护和特殊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是指不论未成年人受到何种侵害,只要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司法机关便应行驶职责实施全面的保护。特殊司法保护仅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42条规定:“14周风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无所谓的事,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具体特点,对于已经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成为新人。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中,更是规定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向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程序方面的保护措施。

同学们,刚才我简单地介绍了与大家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这部法律,大家就会更加健康地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希望同学们好好学习,全面发展,不辜负祖国人民的期望,将来建设更美好的祖国。

下面,我再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对同学们提出一些要求。

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杜绝以下八种不良行为,就能使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的泥潭,也能有效的防止违法犯罪的侵袭。

(一)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所以,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是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管制刀具呢?一般来讲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讲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就发生在我的同学身上。那是在我十几年前读中专的时候:我们班上的同学因为经常受到学校周边的一些社会青年的欺负,于是就有一些同学携带管制刀具用来防身。有一天,又有一校外青年来到学校欺负我们班上的同学,于是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有一个同学就跑到侵室拿出一把砍刀。结果可想而知,那个社会青年的一只手就被砍断了,而我的那位同学也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期2年执行。

同学们,你们是不是也喜欢刀具呢?是不是也有的同学将刀具带在身上为防身呢?你们千万别有这种想法,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并不成熟,如果一时冲动酿成大错的话,将追悔莫及。

(二)不打架斗殴。

同样,打架斗殴也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打架斗殴,一般是指行为人两人以上,或单独争斗,或结成帮派、团伙打群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充分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与违法性,一定要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

以大欺小,强索钱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财物的行为。对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然,对于大同学向小同学索要少量的钱物,这仅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矫正,是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曾经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的钱物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发展为犯罪。所以,同学你们千万不要心存以大欺小的这种不健康的心理,更要杜绝强索钱物的这种违法行为。

(四)不偷窃。

我想信,对于偷窃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同学们一定是清楚的,我也想信同学们一定是很痛恨偷窃的这种行为。但我在这里还是要对同学们讲一讲,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偷油,长大偷牛”,一个好的行为习惯是长期养成的。如果我们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任其发展,则会助长行为人的气焰,偷窃数额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同学见其他同学的钢笔或是文具图案好或是自己喜欢,就趁人不备将他人的物品收到自己的书包内带回家)。在我们处理的盗窃案件中,绝大多数罪犯都是从小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以至于不能自拨,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同学们在这一点上一定要防微杜渐。

(五)不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同学们,你们现在还是未成年人,你们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自控能力还非常差,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容易受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蚀性而诱发犯罪。这方面我不想多说了,但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不是没有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要坚决向这些不健康的东西说-----不。

(六)、不旷课和夜不归宿现象。

同学们,无故旷课,不仅你们的家长很难掌握你们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能发挥其教育职能,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是非常容易养成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如:在我们曾经办理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经常逃学、旷课,在社会上游荡,出没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没有钱,就结伙在游戏厅、学校门口抢劫中、小学生财物。所以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旷课。

另外,夜不归宿也是一种不良行为。你们作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袭击的对象。而且,你们的社会经验少也容易上坏人的当。

(七)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中对你们影响较大的是游戏厅、网吧。在这些娱乐场所中,共同的特点是空气污浊、声音嘈杂、人员复杂,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娱乐项目,容易对你们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在这里我想重点说一下网络,网络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对于我们查找有关信息、有关资料即方便又快速,但同时网络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色情、污秽、暴力的东西,对于你们来讲,你们不能完全区分它的好坏,稍有不慎,就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只有正确的使用网络才不会被伤害。

除此之外,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还容易养成了不正确的消费习惯。这些场所开办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游戏厅、网吧的老板主要是从未成年人身上赚取金钱。我不相信没有哪位家长专门给孩子钱,鼓励他们去这些场所娱乐,所以你们到这些地方娱乐的花费就得自己去准备,那怎么去准备呢:有的省下了买文具的钱,有的饿着肚子省下了午餐费,还有的以学校收取各种费用为借口向家长骗钱。对这些娱乐场所的依赖性越大,就越感觉到钱不够花,因此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依靠不正当的手段骗取金钱。

其实,只要同学们稍微注意,就会发现: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中所报道的很多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与未成年人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有关的。

(八)不吸烟和不早恋。

吸烟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远远超过了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可现在却有不少未成年人在背着老师和家长偷偷地吸烟。有的同学会很不以为然,其实,你们错了,吸烟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习惯。我在这里提醒同学们,一定不要染上吸烟的坏习惯。

早恋现象在中小学虽然不普遍,但是也有发生。作为未成年人早恋多半是出于好奇心和虚荣心。但它的危害却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了学习,败坏了学校的风气,严重的还可能发展成为犯罪。所以,我在这里,再次要求同学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抽烟、不早恋。

同学们,现在正是你们长身体和为将来打基础的时候,一定要把精力放在学习和增长其他才艺上,珍惜时光、珍爱生命,一定不要辜负父母和师长的期望。

最后,衷心祝愿同学们身心健康,学习进步。将来成为对国家,对社会的有用之材、栋梁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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