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一事一议制度
时间: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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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农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群众急需、共同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范围包括: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项目;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农民直接受益的水渠(或相当于水渠)及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村级道路建设、养护项目。
第六条 干渠、支渠及其它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乡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和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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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以及兴办企业亏损、偿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不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行政村。
第八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
本款所称劳动力是指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
第九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该农户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第十条 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会议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五分之四以上人员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前后,应做好筹资筹劳的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讨论通过全年筹资筹劳建设规划方案的村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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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尽可能在年底或年初村民人数集中时召开。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经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经十分之一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会前应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决定应当经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同意。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六条 村民因故不能参加村民会议,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其他村民代行议事权利。
第十七条 相邻村农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由受益村协商、乡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统一施工的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使用
第十九条 村范围内的筹资,用于第五条规定的村内建设项
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购买及有关管理、维护费用等。
村范围内的筹劳,用于实施第五条规定的村内建设项目所需
的劳务。
第二十条 相邻村共同组织的筹资筹劳,用于国家补助资金
扶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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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所筹资金,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
筹集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对所筹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以提高劳动效率。
第五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合理分
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农村事业发展需要,按年度分地区提出限额标准和具体分摊办法,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 此处隐藏:149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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