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时间: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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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 第六条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 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删除了原被告城镇户口的限制)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 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 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 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 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删除了户口迁出一年内未落户的管辖限制) 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 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 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 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 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无变化, 只是依据其他法律的变化将劳动教养 改成了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 院管辖。 (增加了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类型)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 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 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无变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 (原文废除,新增条文)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 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 意“可以”二字) 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 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
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 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 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 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新 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 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 增没有经常居住地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
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 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 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
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
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 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 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 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 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 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 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 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 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 …… 此处隐藏:159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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