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兔养殖规章管理制度(2)

时间:2025-07-06

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种兔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部分内容。

五、坚持兽医工作日志,及时记载各组兔群的各种症状。

种兔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兔场应依法经营,种兔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兔合格证和系谱“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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