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论文)浅析“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4)

时间:2026-01-19

个人撰写的论文,未发表。

合现代的法制发展。

我认为“因罪定刑”这句古文用现代的法律词素来解析应该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比较符合现代法律科学的。现代法律发展认为——在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者的关系上,应当是: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则无刑罚。

解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从罪责刑的基本概念、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上去把握精髓。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 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这种原则正是现代法律思维中“罪”与“刑”两者关系的集中体现。

简言之,古文的“因罪定刑”,即现代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我认为此观点比较符合现代的法制观念。因此,就开篇社会上提出的两种观点,在法律层面上我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即“因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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