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论文)浅析“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2)
时间: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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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撰写的论文,未发表。
客观形势的变化也不断进行废、立、改或在执行上有所轻重,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因此。我们在讨论“因罪定刑”和“以刑制罪”孰优孰劣时,应首先考虑上述“罪”与“刑”的阶级意志性和客观变化性。
其次,要明确对于”罪”与”刑”关系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认为,“罪”与”刑”的关系核心就在于——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刑法学界早期曾有“责任说” “刑罚说”与“后果说”。“责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而生的法律责任;”刑罚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责任说”简单地指出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尽管逻辑上没有错误,但内容上不够深刻;“刑罚说”将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混淆了二者的关系;“后果说”虽然正确地指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刑罚也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故 仍然没有将刑事责任与刑罚明确加以区分。随着研究的深入,又出现了“谴责说”、“义务说”、“承担说”。“谴责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而负有的承受国家给予的刑事处罚的义务;“承担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 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 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上述三说以“承担说”最为科学。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刑事责任的根据地,是犯罪人实施的触犯刑律行为。在这里,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既然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当然对刑事责任的轻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犯罪行为即犯罪构成事实,是一个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性质和危害性的有机整体。刑事责任的轻重,主要是由犯罪构成事实这个有机整体的性质和危害性程度来决定的。但是,刑事责任毕竟是由犯罪分子承担的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在决定刑事责任轻重时,应该以犯罪份子的违法行为即“罪”作为评价因素,从而决定其处理方式即“刑”。
就上述内容而言,我们可以认识到就现代的刑事责任学说的主要观点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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