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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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占用市政设施及财政投资的公共服务单位开办的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存放实行分类收费。机动车划分为摩托车、小型车、大型车三个类别,非机动车划分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含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两个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军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费用。
第五条 背街小巷设置平行式停车位,晚上21:00至次日早7:00时段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第六条 公办医院院内公共停车场,患者可凭就诊票据,免缴停车费用。
为政府机关办事大厅服务的停车场收费,执行市政府有关工作时间免费的规定。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停车场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占用市政设施的临时停车泊位由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具体停车车位数量,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车,并符合停车场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或事故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对委托人收费,超过一个月减半,超过三个月以后的停车免收费用。
第十条 停车场经核准可采用计次或计时收取存放服务费,实行分区域差别停车收费标准。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进入时间的存放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凭存放凭证缴纳存放服务费,领取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车辆在存放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停车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每天7:00点至21:00点执行白天收费标准,21:00点以后至次日7:00
点以前执行夜间收费标准。跨21:00点不超过12小时的按夜间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夜间相加收费。
第十二条 停车场必须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存放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存放时限、12358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凭验收证明,发放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佩带标志,携带从业证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合法收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管理中心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执行财政部门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 郑州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印发。各县(市)、上街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郑价费[200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