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锅炉供货和安装总合同
发布时间:2024-10-23
发布时间:2024-10-23
5
编号:锅炉供货和安装总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锅炉供货和安装总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根据属下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就的锅炉供货及安装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供给甲方锅炉(详见合同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并负责安装、调试。
第二条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确定
(1)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按其标准定价下调%的定价原则向甲方提供锅炉,并由乙方负责安装和调试。
(2)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型号、规格和数量,与“附件一”中所列相应内容相同的,按附件中价格执行;附件中没有列明或乙方产品更新的,双方应按上述定价原则确定价格。
(3)本合同签订后,任一分批合同签订前,如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比例达到或超过%时,合同产品价格按市价下降比例相应下调。
分批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变动的,已经签订的分批合同的价格不变。
2、本合同签订后,任一分批合同签订前,甲方可根据前款第(1)项的定价原则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更换成甲方所需要的乙方其他产品或乙方已更新换代的产品。甲方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另行招标或向其他供应商订货并委托其安装,但在进行同类产品的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
2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包供货、包运输、包安装(含安装设计)、包调试、包工包料、包通过验收、包工期、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承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接锅炉的供货及安装。本合同价格为前述内容之包干价格。
4、结算方法:供货数量以分批合同中确定的为准,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证为准,按实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
第三条分批合同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关联公司,下同)应按实际情况与乙方签订《锅炉供货和安装分合同》(简称分批合同),具体数量、规格、工期、价款、施工地点等在分批合同中确定。如分批合同具体约定与本合同有不同之处,以各分批合同为准。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签订具体分批合同,且不得拒绝甲方合理的供货、安装要求,否则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将根据具体的项目进展情况签订分批合同,相应的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在分批合同约定。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完成供货、安装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甲方应在交货时间前天与乙方签订分批合同。
第五条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价款按附件一的价格实行单价包干,按甲方实际验收签证数量结算。具体分批合同总价款以分批合同约定为准。
(二)付款方式:
1、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分批合同的价款、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1)在分批合同签订后,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订货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3
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订货价款的10%作为定金。
(2)货到现场并经甲方开箱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订货价款的50%。
(3)工程安装完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该批订货结算款的95%。
(4)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在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无息向乙方结清。
2、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
3、以上款项的支付,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或扣除相应税金后支付。
4、每笔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
第六条质量要求及验收
(一)质量要求
1、质量要求:见附件二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三产品性能参数表
附件四产品主要部件品牌产地表
2、乙方承诺: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有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是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该产品的制造与安装符合国家颁布的锅炉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技术条件。
(二)验收
1、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
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由甲方对照订货通知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检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
3、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合格经甲方签字确认并通过劳动部门验收方为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将锅炉的竣工图一式两份向甲方移交。
4、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保修条款
1、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年,自安装工程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小时内派员到场维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否则,乙方可适当向甲方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若对保修责任产生纠纷,由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在保修期内,乙方至少每月1次派员前往设备、系统、工程现场对设备、系统、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跟踪了解设备、系统工程的运行情况,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好跟踪记录。
3、保修期届满之日起,设备、系统的保养维护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有关事宜由乙方与甲方或其属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或服务协议。
4、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若设备、系统、工程
5
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属产品质量问题以成本价维修更换。
第八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补充设计方案和安装施工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向乙方提供工作场所,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甲方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如现场代表变更须及时通知乙方。
5、如有隐蔽工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6、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完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甲方未及时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工程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安装资质证书。
2、按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完成安装并调试合格。
3、乙方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提前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包括准确无误的基础施工图,并配合甲方进行基础施工。
4、乙方应委派现场代表,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5、乙方应免费提供产品附件及专用操作维修工具各一套。并须免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达到相应技术熟练程度。
6
6、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均由乙方负责。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如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未通知甲方而自行隐蔽的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分批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该分批合同,乙方应按该分批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分批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向甲方供货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4、若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按该分批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该分批合同,乙方应按该分批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接收乙方交货后,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非合同约定品牌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甲方可要求乙方退、换并按该非原厂产品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也可解除该分批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该分批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验收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
7、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 元的违约金,因此引发的各种损害赔偿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应付而未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8、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甲方交予乙方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
9、本合同签订后,任一分批合同签订前,若经甲方市场调查表明,本合同所列产品的市场价格下降比例达到或超过%,而乙方没有按市价下降比例相应下调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的,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降价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做同意降价的书面答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签订具体分批合同,且不得拒绝甲方合理的供货、安装要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分批合同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1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8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分批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
9
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其它
1、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与分批合同具体约定有不同之处,以该分批合同为准。
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1
附件(共件,我方经办人员应根据所经办合同的实际情况对附件1~4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1、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
2、附件二:产品技术要求
3、附件三:产品性能参数表
4、附件四:产品主要部件品牌产地表
12
附件一:
产品及价格清单
13
附件二:
锅炉技术要求
一、设备生产制造遵循的标准和规范
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应按本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
本技术规格中使用的标准如下(但不限于此):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范(劳锅字[1997]74号)
ZBJ98011 《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GB10180-88 《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范》
GB1576-96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DB11/109-199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96-8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2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使用城市有关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
以上规范,若有新版本,以订货时最新版本为准。
以上规范之间若有冲突,以标准高者为准。
二、技术要求
锅炉热效率(%):≥90
燃料:订货时指定燃料燃烧方式:微正压
锅炉控制方式:
14
全自动且可切换手动,触摸屏式,电控柜主要元器件要求采用
进口元件。(可编程控制器、触摸屏、中间继电器、空气断路器
要求采用国际知名品牌产品。)
炉体外表温度(℃):≤42(环境温度12℃)
燃烧器点火方式:高压电子直接点火
尾部排烟口:排烟口设多叶调节阀,有定位装置,锅炉后部有防爆门;前后烟箱要求能打开,以便清灰,两侧表面板能方便拆卸,以便检查和维修。
排烟温度(℃):≤190 排烟余压(Pa):>10~15
炉前噪声(dBA):<80 (不装消声罩前)
15
附件三:
热水锅炉技术参数表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