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危险化学品使用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4-10-23

MSDS危险化学品使用说明书(参考要求)

MSDS

目录

一、MSDS简介

二、MSDS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

三、MSDS疑问解答

四、MSDS编写格式及编写规范

五、MSDS实例(分中英两种格式)

六、查询MSDS的网站

1、MSDS简介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即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亦可译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在欧洲国家,MSDS也被称为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 SDS(Safety Data sheet)。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11014采用SDS术语,然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许多国家则采用MSDS术语。

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当前,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小组

(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Chemical Safety) 编制的一份类似MSDS的文件,即国际化学品安全卡 【International Chemical safety Card (ICSC)】。同MSDS类似,ICSC概述了化学品有关的健康和安全使用信息。 如今,已有1,300种化学品据有ICSC。除英语以外,ICSC还被翻译为其他13种语言。然而,ICSC并无政府机构对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同时,某些警示性的标准词语(R-Phrases)在一些国家也并不适用。所以ICSC并非是一份法律性文件,它不能取代目前在国际上流通的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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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SDS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美、欧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对环境和职业健康的要求极为严格。在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客户常常在购买化学品前,向供应商索取MSDS。供应商遵照法律的要求,会及时提供符合客户所在国法律法规要求的MSDS。在美国、加拿大及欧洲国家,一些大中型企业都设有危险化学品管理部或职业健康及环境科学管理部们专门审核化学品供应商提供的MSDS,经审核,符合条件者才有资格同采购部门进行下一步的商务接触。

3、编制高质量MSDS难点

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高水准的MSDS的难点在于:一是除了测试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外,测试化学品的毒理数据费用太高。如果化学品是复合品或掺有添加剂或存在反应副产品, 那么编制者就很难对该产品毒理性能做出正确的评估。如果供应商提供的MSDS存在错误或失实,或故意隐瞒有害信息,造成用户的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用户往往要求MSDS的提供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编制的MSDS必须符合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然而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州(例如:美国)都有自己对MSDS的不同要求。同时一些数据或名录也会经常变化(例如,ACGIH每年一次公布新的接触阈值,NTP每两年一次公布新的致癌物质名录),所以使得编制符合要求的MSDS更为困难。

4、目前国内一些企业编写MSDS方法面临的风险

目前,国内不少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采用两种方法来编制MSDS:一是从国外大公司网站寻找雷同的化学品,抄袭过来。另有一种方法,就是从国外买少量的同样的产品样品,从而获得卖方提供MSDS,然后把它改成自己的(实际上,即使不购买卖方的产品,只要索取,一般外国公司均会提供他们产品的MSDS)。第一种方法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相似化学品的毒性数据(LD50)可能相差很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也不一样;二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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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网上的MSDS是数年以前公布的,那么相应的数据或法规就很有可能已更新。第二种方法不会存在上述的问题,但是如果你的产品为混合物,一般说来,你很难在国外找到完全相同产品的企业。就算有,卖方产品的有关法律条文不一定符合你买方所在国的要求。 MSDS对企业产品出口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 MSDS的质量也是衡量一个公司实力、形象以及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高质量的化学产品配有高质量的MSDS,势必增加更多的商机。让具有国际水平的专家帮你编制,高水准的MSDS对促进贸易的成功很关键,是企业有效的形象宣传,相对来说,费用并不高。

为促进中国化工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化工市场,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目前国内出口化学品价格的恶性竞争,提高到企业品牌与产品规范的良性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6: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11: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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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

13: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3)

14:剧毒物品品名表(GB58-93)

1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

16: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86)

17: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1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19: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报批稿)

20: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 2-2002)

2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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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品。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a)“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b)“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分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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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活动,包括:(Ⅰ)化学品的生产;(Ⅱ)化学品的搬运;(Ⅲ)化学品的贮存;(Ⅳ)化学品的运输;(Ⅴ)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Ⅵ)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Ⅶ)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三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惯例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

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认为适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品时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品进行分析,并对确定化学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评价。

2.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评价,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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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

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l和第2款做出对化学品加以标识或加贴标签的要求。(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应列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防预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

1.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均应保证:

(a)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条对这些化学品进行分类,或已根据下列第3款对其进行评价;

(b)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这些化学品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c)根据第七条第2款对其提供的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

2.有害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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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编制经修订的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3.未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在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对其供应的化学品进行识别并对其成分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化学品。

第四部分

第十条 识别

1.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

3.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或根据第九条第3款进行识别或评价的,并根据第七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化学品,同时需要保证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雇主应参照适当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对作业场所使用的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都能查阅此种登记册。

第十一条 化学品的转移

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中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内容加以列明,以便工人明了其特性、以及有关的危害和应遵守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接触

雇主应:

(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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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评价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

(c)在对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属必要或经主管当局决定时,监测并记录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

(d)保证对工作环境和使用有害化学品工人的接触情况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

l.雇主应对作业场所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办法,包括下列方法使工人避免这些危险:(a)选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化学品;(b)选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技术;(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d)采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实际做法;(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f)在依靠上述措施仍不足的情况下,免费向工人提供并适当保养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使用。

2.雇主应:(a)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b)提供急救;(c)做好处置紧急情况的安排。

第十四条 处置

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 资料和培训

雇主应:

(a)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

(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

(C)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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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 第十六条 合作

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作。

第五部分 工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六部分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第十八条

1.工人应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从使用化学品造成的危险中撤离,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主管。

2.根据前款从危险中撤离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以免遭不适当的待遇。

3.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获得:

(a)关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此种化学品的有害成份、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的资料;

(b)标签和标识包含的资料;

(c)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d)本公约要求加以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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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某种化学混合物的成份的特殊特性向竞争者透露可能对雇主

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雇主在提供上述第3款要求的资料时,可以根据第一条第2款(b)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方式对该种特性予以保密。

第七部分 出口国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事实和原因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品的国家。

第二十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二十一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二十三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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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六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如新修订公约业已生效,尽管有上述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会员国对新修订公约的批准应立即构成对本公约的废止。

(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3、美国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1:OSHA 职业安全健康法

2:FHSA 联邦有害物质管理法

3: TSCA 毒性物质控制法

4: HMTA 危险物品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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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A 毒性物质包装及危害预防法

6:FIFRA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7:FDCA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8:CPSA 消费品安全法

9:CAA 空气净化法

10:FWPCA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11:FEPCA 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

12:CWA 安全饮水法

13: RCRA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14: SARA 附加基金修正复审法

15: CERCLA 环境保护赔偿责任法

16: OPA 石油污染法

4、加拿大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1:HMIRA 毒性物质信息审核法

2:HPA 危险物品法

3:CPR 危险物品管理法规

4:IDL 危险成分申报目录

5:CLC 加拿大劳工法典

6:WHMIS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信息体系

7:CEPA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8:TSL 毒性物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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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NDSL 非国内化学品目录

10SL 国内化学品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eneral rules for preparation of chemical safety data sheet(CSD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学品,包括化学单质、化合物和混合物,不适用于民用受控消费品、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少量样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T15098-9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UN RTDG)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颁布)1995年

3.内容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包括以下十六部分内容。

3.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chemical product and company identification)

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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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等信息。

3.2 成分/组成信息(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

标明该化学品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纯化学品,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或商品名和通用名。混合物,应给出危害性组分的浓度或浓度范围。

无论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组分,则应给出化学文摘索引登记号(CAS号)。

3.3 危险性概述(haxards summarizing)

简要概述本化学品最重要的危害和效应,主要包括:

危害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

3.4 急救措施(first-aid measures)

指作业人员意外的受到伤害时,所需采取的现场自救或互救的简要处理方法,包括: 眼睛接触、皮肤接触、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3.5 消防措施(fire-fighting measures)

主要表示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殊危险性,适合灭火介质,不合适的灭火介质以及消防人员个体防护等方面的信息,包括:

危险特性、灭火介质和方法,灭火注意事项等。

3.6 泄露应急处理(accidental release measures)

指化学品泄露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和消除方法,包括: 应急行动、应急人员防护、环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内容。

3.7 操作处置与储存(handling and storage)

主要是指化学品操作处置和安全储存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

操作处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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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exposure controls/personal protection)

在生产、操作处置、搬运和使用化学品的作业过程中,为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化学品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方法和手段。包括:

最高容许浓度、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身体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3.9 理化特性(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外观及理化性质等方面的信息,包括:

外观与性状、ph值、沸点、熔点、相对密度(水=1)、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饱和蒸气压、燃烧热、临界温度、临界压力、辛醇/水分配系数、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溶解性、主要用途和其他一些特殊理化性质。

3.10 稳定性和反应性(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主要叙述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方面的信息,包括:稳定性、禁配物、应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分解产物。

3.11 毒理学资料(toxicological information)

提供化学品的毒理学信息,包括:

不同接触方式的急性毒性(LD50、LD50)、刺激性、致敏性、亚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致癌性等。

3.12 生态学资料(ecological information)

主要陈述化学品的环境生态效应、行为和转归,包括:生物效应(如LD50、LD50)、生物降解性、生物富集、环境迁移及其他有害的环境影响等。

3.13 废弃处置(disposal)

是指对被化学品污染的包装和无使用价值的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包括废弃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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