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8-2016)
时间:2025-03-09
时间:2025-03-09
附件4
ICS 13.030
E61
备案号xxx
DB50
庆市地方标准
重
DB 50/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发布稿)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目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6 附录A/T 锅炉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锅炉部分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袁睿,方维凯,雷钦秀。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DB 50/658-201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2014年7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指2014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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