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时间:2025-07-08

诸城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诸城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和《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络员的确定

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

联络员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诸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工作规划和计划,督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二)收集、整理、传递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含下属单位,下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三)分析、整理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能源消费状况和特点,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

(四)分析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

诸城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五)提出推进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七)向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八)完成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的联络员,应承担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实行会议制度,会议由诸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召集,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诸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

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为:学习国家、省公共机构节能法律规章;传达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为:研究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工作或突出问题,研究解决方案

诸城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和措施。

(二)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单位联络员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应于会前7个工作日向诸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书面报告;合理化意见、建议可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或以书面形式提交诸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诸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联络员工作交流制度

各部门、单位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七条:诸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诸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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