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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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按病种收
付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4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价联〔2017〕45号)
各市(地)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绥芬河、抚远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医疗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现将《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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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好本地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
附件: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
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7〕37号)要求和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加快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推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加快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定价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合理合规支出医疗保险基金,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着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任务与要求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整体推进”的原则,各地要在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鼓励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各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2017年底前,在我省各市(地)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数量不少于100个。具体病种可在国家公布的320种病种范围内选择,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合理确定病种临床路径。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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