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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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租赁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安装拆卸、租赁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六条 起重机械的购置、使用、安装、拆卸、使用、维修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范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 境外进口的起重机械的购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禁止购置的起重机械。
第九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十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第十二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建立本规定第九条所要求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起重机械使用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禁止出租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第四章 安装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相应的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活动。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
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设计文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起重机械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二)安装、拆卸起重机械的施工合 …… 此处隐藏:32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