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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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面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
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1 12 13
总
铝 ( m g / L) pH 值
2.0 6~ 9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悬 浮 物 ( m g / L) 化 学 需 氧 量 (CODCr,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m g / L) 15 16 17 18 19 氨 氮 ( m g / L) 氮 ( m g / L) 磷 ( m g / 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15 0.5 2.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总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总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石 油 类 ( m g / L) 氟 化 物 ( m g / L) 总 氰 化 物 ( 以 CN 计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
口
20 m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多层镀 量 L/ m2 镀 件 镀 层 ) (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250 监控位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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