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3)
时间:2026-01-17
时间:2026-01-17
广西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 自治区直属尚未政企分开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事宜,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在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聘请中介机构。聘请结果送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已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或投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在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聘请中介机构,聘请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有关聘请中介机构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中介机构的选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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