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2)

时间:2026-01-17

广西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由出资企业或自治区国资委承担。其中自治区国资委的经费来源是:

(一)在制定自治区国资委年度经费计划时申请专项经费,列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相关中介服务。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区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为委托主体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由自治区国资委视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业务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核确认。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自治区国资委将聘请其它中介机构重新出具业务报告。

第十五条 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失实程度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中介机构负责赔偿。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从事出资企业相关业务,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每年对中介机构所承担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纪委负责对聘请中介机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或控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事宜,由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在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聘请中介机构。聘请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中的参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事宜,可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参照本办法执行。聘请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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