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

时间: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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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室内净高中的有效使用空间是指不影响使用要求的空间净高,有时是算至楼板底面,有时是算至梁的底面,有时是 算至屋架下悬构件的下缘,或算至下悬管道的下缘,详见本通则第6.2.2条。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各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通则分按使用 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应符合建筑技术法规或有关标准。

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45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 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与《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执行。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宜在本通则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规范 中都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四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 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 本通则不能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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