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人)章程示范文本(6)

时间:2025-04-20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总干事(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本组织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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