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人)章程示范文本(5)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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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总干事(或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总干事(或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总干事(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总干事(或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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