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时间:2026-01-20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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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沈民(4)房初字第5号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沈民(4)房初字第5号

原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晓婷,沈阳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士柏,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晶主审,代理审判员夏婷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4年1月6日、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晓婷、被告委托代理人邹士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17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浑南产业东区13号建设办公楼及厂房各一座,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48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工程施工。截止到2003年4月28日被告违约止,原告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2,388,74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79,557元,尚有1,609,184元未支付。2003

年4月28日被告单方向原告发出函告,要求解除合同。在未支付工程款,双方对解除合同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于2003年5月17日派其他工程队进驻现场,造成原告原材料、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的损失113,230元,劳务人员因非典原因不能遣散的生活费116,100元,支付劳务人员工资309,600元,施工机具撤离费及施工队伍遣散费58,000元,以及原告应得的合理利润71,662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

2、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证明施工质量合格。

3、被告2003年4月28日的函告,证明被告违约,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4、施工招标文件,证明合同条款第41.4条严重背离招标文件。

5、会议纪要,证明争议事项已由双方协商解决。

6、专用款收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1万元。

7、发票,证明原告购买变压器损失。

8、现场拉走物资明细,证明租用机械设备退厂时间。

9、钢材进场明细表及发票,证明进场的钢材总数及鉴定结论中有争议部分的数额。

10、发票,证明鉴定结论中有争议部分的数额。

11、现场材料盘点纪要,证明已完工程量。

12、中标通知书,证明合同关系成立。

被告辩称:一、关于已完工程量问题,同意以审计结果为准;二、被告实际付款给原告为846,044元;三、在2003年5月9日,双方在工程监理人员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参与下,对工程进行了盘点,原告撤离了施工现?1桓嬉丫碓袷┕ざ游榻惺┕ぃ

揭丫獬撕贤凰摹⒑贤獬脑蚴窃嫜现匚ピ迹嬗Τ械F湮ピ妓斐傻乃鹗А?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施工合同,证明组成合同的文件范围。

2、施工组织设计,证明原告违约。

3、施工组织设计,证明原告违约。

4、建筑工程施工教材,证明原告违约。

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证明原告违约。

6、情况说明,证明原告违约。

7、工作进度情况,证明原告违约。

8、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证明原告违约。

9、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证明原告违约。

10、施工组织设计,证明原告违约。

11、项目管理简历表,证明原告违约。

12、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证明原告违约。

13、会议纪要,证明原告违约。

14、合同第22页,证明原告违约。

15、招标文件,证明原告违约。

16、现场拉走物资明细,证明原告违约。

17、合同第23页,证明原告违约。

18、盘点证据一套,证明双方解除合同。

19、招标文件第10页,证明招标费由原告承担。

20、办公楼报价汇总表,证明招标费由原告承担。

21、厂房报价汇总表,证明招标费由原告承担。

22、发票,证明被告已替原告代垫招标费。

23、发票,证明被告已付工程款数额。

24、情况说明,证明塔吊的情况。

25、收据,证明原告临时设施已部分拉走。

经法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1、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1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经法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0、21、22、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19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4、2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被告委托招标公司辽宁经纬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进行其在浑南产业 …… 此处隐藏:635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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