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股票上市保荐书 2010-08-09(6)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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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股票上市保荐书 2010-08-09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王晓申、沈海博、胡耐根,监事曹志昂,高级管理人员黄学武、袁中强、邵瑾、雷刚、周志承,核心技术人员邓招男、王大炳、巴雅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赣锋锂业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70号”文核准,并已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0 万股,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兴业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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