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刻制印章须知
时间: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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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刻制印章须知
申请刻制印章须知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会、村(居)民委员会、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单位需刻制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国税)、法定代表人名章、钢体印章及特殊部门使用的专用章,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审验符合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将印章审批信息登录上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出具《印章准刻证》。
第二条: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印章的分类,还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党、团组织印章,须持上级党、团组织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党、团组织批文复印件。
二、国家行政机关印章,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印章,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四、企业印章,须持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解放军、武警部队印章,须持军务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会印章,须持上级工会证明、《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工会批文复印件。
七、村民委员会印章,须持乡政府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乡政府批文复印件。
八、居民委员会印章,须持街道办事处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街道办事处批文复印件。
九、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印章,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刻制印章介绍信》;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还须持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学校印章,须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一、卫生、医疗机构印章,须持卫生厅(局)证明、《医疗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二、外地驻蓉单位印章,须持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管理处证明及相关手续。
十三、外地单位印章,须持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及相关证明。
十四、报刊、杂志社印章,须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刊准印证》或《报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五、合同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财务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发票专用章(国税),须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八、技术合同专用章,须持科委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九、报关专用章,须持省、市外经贸委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钢体印章,企业单位须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刻制钢印书面申请,经市公安局治安处特业科领导审核。
二十一、法定代表人公务用名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二、更换印章,须持更换印章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理由),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企业单位须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章用户到公安机关领取新章时应将原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公安机关应出具《印章销毁证明》,并在新印章的《印章准刻证》复印件上注明更换印章情况,加盖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专用章后交印章用户。
二十三、印章遗失或被盗、抢需补刻的,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企业单位须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
申请刻制印章须知
人身份证原件、印章遗失或被盗、抢的《情况说明》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名;股份制企业,还需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在《情况说明》上签名并出具身份证明;印章被盗、抢的,须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四川日报》或《成都日报》上刊登印章遗失声明等手续,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方能补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