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3)

时间:2025-04-20

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九条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根据服务内容等级标准不同,每年按规定向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人员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服务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服务质量差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1月01日起执行

附件1:

连云港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内容等级标准

(一级)

物业服务收费

(二级)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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