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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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省
江物价局苏价工〔2011〕21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省辖市物价局: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试行一年,对于规范我省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标准,解决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施资产悬置、管理问题,保护居住区业主可靠用电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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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问题,为便于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修改并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性质的新建居住区。
二、适当调整收费系数:新建居住区工程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为基数,
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办公用房为 1.3、商业用房为 1.5、住宅为 1,其中住宅分为:保障性
为 0.8、带电梯住宅为 1.2、别墅(含联排)为 1.5。
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别墅是指独栋或全部纵向楼层(联排别墅)以整体产权形式销售的高档住宅。
单套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的住宅(含别墅),其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80W/平方米,配置
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每提高 4 千瓦,标准在该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10
此原则,各种面积住宅的基本配置容量如下:
单位容量基本 面积范围 面积<=120 120<面积<=150 150<面积<=200 200<面积<=300 300<面积<=450 450<面积<=600 容量基本配置 标准(kW) 8 12 16 24 36 48 配置标准(W) 80 80 80
三、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居住区规划建筑红线外供配电工程的土建设计、施工,开发单位
居住区规划建筑红线外土建所涉及政策处理、市政规费、青苗赔偿;开发单位负责居住区
建筑红线内供配电工程土建部分的建设,供电公司负责提出土建设计要求,提供土建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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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接地材料、表箱。
四、居住区项目如分期建设,而供配电接入工程需按规划在工程首期一次建设到位时,收费按本期计费建筑面积计收工程服务费;同时按后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测算工程服,在首期收费时一并收取。后期工程收费时抵扣首期已交费用中的本期部分。
五、居住区配电所引出供电的高压用户,应按专变合同容量与居住区总供电容量的比例居住区规划建筑红线外供电工程费用,同时承担其专变电源侧配电所或配电设备的相应间用。
六、关于收费面积: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公用照明、电梯、水泵、消防、通风设备、地、车库、架空层,以及为本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物业办公用房、保安用房、活动用房、中小儿园、医疗机构、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等。住宅面积、商业(办公)用房面积、公建面照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总平面图认定的类别计算收费面积。规划调整或规划文件中未涉及但建设的车库、架空层等类型,则供配电工程结算面积按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七、供电部门要加强与开发企业的协同配合,确保供配电施工与房地产竣工基本同步;适当调整保障性住房收费方式与比例,缓减政府、企业的资金压力。
八、各市可根据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在对已竣工工程项目进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按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同时各市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监管,督促供电部门严格按照省局规定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反映。
九、以上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苏价工(2009)414号文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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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价格
电力
居住区
通知
抄送:省电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