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党员支部会议程

发布时间:2024-09-25

召开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错误事实材料…………………………………………………………………………………………………………

二、学习党纪党规有关条款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六款“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五项“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4.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党员发言讨论;

…………………………………………………………………………………………………………

四、听取被处分人的申辩。…………………………………………………………………………………………………………

五、形成处分意见(决议)。…………………………………………………………………………………………………………

格式

关于xx同志所犯错误处理意见的报告

××××党委:

我局支部党员××,男(女),×族,XX年X月出生,×年×月入党,×年×月任何职务。

该同志因××问题被县纪委立案查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年×月×日召开局支部党员大会,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同意给予××同志何种处分。其中:应到会党员×人,实到会党员×人,×人同意给何种处分等。

××局支部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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