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区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病区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为完善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等级医院评审标准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1.一般情况药品一经发出,如无质量问题,一律不得退换。
2.住院病人如停止医嘱、转科、转院、死亡等特殊情况,不再使用某种药物,或病人使用过程中发生相关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该药品时,科室可到药房办理退药手续。
3.退回的药品要保证包装完好、无污染,已拆封或标签脱落、包装破损、变形污染的药品不得退回。
4.冷藏保存的药品必须退回时,可以记账,但不得收回实物。
5.拆零的口服药一律不退。
6.退回药品必须是我院药房发出的,其批号要与药房现存药品或最近一批药品的批号一致。
7.退药必须由主管医师填写退药申请单,说明退药原因,由科主任审核签字,交病区药房确认后方可进入退药流程,超过3天以上的医嘱不予以退药。
8.退药必须由本院医务人员到药房办理,禁止病人或病人家属到药房办理退药手续。
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罚款为辅的管理办法,认真落实退药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