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时间: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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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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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 2008 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
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调整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五统一”原则和“搬一批、留一批、破一批”的要求,现就土地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指标
(一)加快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规划,结合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环胶州湾各项产业规划,尽快对拥湾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积极开展拥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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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前期调研和修编工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兼顾,优先考虑,保证“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施的用地需求。
(二)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指标。根据拥湾区域内项目用地及搬迁企业用地需求,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上予以适当倾斜,在保证全市重大项目用地基础上,优先保证拥湾区域用地计划指标。对因实施拥湾发展规划企业外迁到指定区域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随项目下达,保证外迁项目落地。
二、统一土地补偿标准,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
为促进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在总结推广已有的土地成片开发经验基础上,由国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相关区域概念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科学划定成片开发区域,并报市政府批准。近期,将按照“重点组团优先起步建设”的原则,划定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组团区域的范围和边界。针对重点组团区域内企业和区域外企业搬迁,根据平衡性、延续性原则,因地制宜分别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实施统一的搬迁补贴政策,以促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一)重点组团区域内企业土地补偿标准
对市政府批准的重点组团区域,应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并实施资金封闭运作。在重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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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区域内,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地性质,以平均容积率为基础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备案地价实施统一的土地补偿标准。各重点组团成片开发区域内的平均容积率和商住比例,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确定。
1.对破产企业,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平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10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
2.对一般搬迁企事业单位,土地补偿标准参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发 2002 103号)规定,依据不同企业情况,按评估备案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工业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90%确定;物流、仓储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70%。
3.对特殊搬迁企业,土地补偿标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4.对重点组团区域内“城中村”集体土地或“农转非”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 2004 25号)规定执行。涉及留用经济发展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8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同时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适当补偿,土地和地上物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评估备案地价总额的90%(含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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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组团区域外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土地补偿标准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组团区域外,为贯彻“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其土地补偿标准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 1998 4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发 2002 103号)等规定执行,对规划为住宅用地的,应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限价商品住房,其土地补偿标准按土地出让成交地价总额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80%确定(含地上物残值补偿和土地储备成本)。
三、提供用地政策支持,促进保留企业优化升级
积极支持拥湾区域内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现代服务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对不改变用途但因融资等原因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依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鲁国土资发 2003 192号)等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照评估备案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适当提高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对新建项目,按照 国务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