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5-05-02
时间: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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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六条 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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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市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报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市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市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特别需要市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市人社局审核(如选调县(区)、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二)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对市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市直有关单位,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市领导审批。
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直机关应对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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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开支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亳州市辖区内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10元标准执行。
亳州市辖区外举办培训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
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乡。
第十三条 培训原则上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市直机关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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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市外调研、考察、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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