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兴奋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兴奋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严格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其他含兴奋剂类药品的经营,保障进、存、销符合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以及药品相关流通法律、行政规章。
三、适用范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其他含兴奋剂类药品的经营管理。
四、内容:
4.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其他含兴奋剂药品的经营管理、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法人。
4.2、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从合法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其他含兴奋剂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采购,严格审查供货方相关资质,保证货源购进的合法性。
4.3、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其他含兴奋剂药品采购计划,并按照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索取供货方相关资料,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4.4、仓储运输部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其他含兴奋剂药品的在库养护,相关要求见质量管理制度中的《药品在库养护制度》。
4.5、除胰岛素外,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蛋白同化制剂与其他肽类激素。
4.6、建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其他含兴奋剂药品台帐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
4.7、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其他兴奋剂药品的验收、养护、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其他含兴奋剂药品有效期2年。
五、相关文件:
1.《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2.《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3.《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兴奋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