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与道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09-20

企业道德与责任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简介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肾结石事件”也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闻讯后立即作了批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也于9月10日作出批示,要求卫生部门及各监管部门做好患儿救治,迅速排查。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

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9月11日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

●9月12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副省长咸辉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解放军第一医院看望、慰问该院收治的肾结石患儿。

●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9月13日,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9月14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带领有关司局领导及专家飞抵兰州,针对我省有关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展开专题调研。

●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甘谷、临洮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

●10月27日,三元股份首次正式承认正与三鹿进行并购谈判。 ●10月31日,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已资不抵债。

●12月2日,曾是三鹿集团最大液态奶生产基地的邢台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河北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

●12月8日,三元股份公告称,其董事会已经批准了《关于在河北石家庄成立子公司的议案》。三元股份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

●12月13日前后,三鹿二厂开工复产,这是三元在“托管”模式下,启动生产的首个厂区。此后传出消息,三鹿集团的七家非核心企业已陆续开工生产,但全部更名。

●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

●12月下旬,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12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12月24日,三鹿集团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一切工作正在按法律程序进行。三鹿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三鹿商贸公司)来管理,管理人将对三鹿资产进行拍卖,然后偿还给债权人。这一过程将在六个月内完成。

●12月24日,河北石家庄市政府、三鹿集团选取20多个代理商代表,到三鹿集团商谈,最终三鹿与代理商达成还款意向。

●12月25日,三元回应三鹿破产:重组方案调整须董事会决定。

●12月26日—31日,法院将审查债权人申请。

●12月26日,清算工作组已进驻三鹿。

●12月2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张玉军、张彦章非法制售三聚氰胺案。无极县人民法院、赵县人民法院、行唐县人

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张合社、张太珍以及杨京敏、谷国平生产、销售有毒食品三案。

●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等4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庭审持续14小时。

●1月22日,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另悉,这批宣判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月1日提起上诉,田文华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指控所涉罪名。

分析: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凸显企业道德缺失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吃得好,还要吃得安全、放心。然而在市场上,“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鸭蛋、“瘦肉精”猪肉等有毒害的食品屡见不鲜、防不胜防。一系列公共食品安全事件背后,人们拷问政府和企业,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此类事件频发,酿成了“大头娃娃”、“婴儿尿结石”等悲剧。 毫无疑问,出现一次又一次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难脱其责,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行形同虚设,这是政府最大的失职。但是,除了政府职能的缺失外,我们的企业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是否有社会良知、身体里是否流淌着“道德血液”不能不让人怀疑。因此,要解决食品安全这一关系亿万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既要靠政府部门的有力监管,也要靠企业的道德自律。

企业道德是指在企业这一特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中,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活动的综合。古人曰:人无德不立。做企业就是做人,做人需要道德,那么企业也同样,没有道德的企业是很难做强做大,持续发展,在竞争中获胜的。企业作为市场的细胞,其直接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须使自身的获利过程同时也成为有益于社会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的过程,即必须注重企业道德建设。在当代中国,正是因为企业道德缺失,才会发生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

中国企业在过去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和如今双汇瘦肉猪事件,以及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把企业道德伦理丧失现象为何层出不穷,归根结底是企业价值观出了问题,企业战略思维模式出现了问题。

中国企业为什么很难成为百年企业,很难做到基业长青,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的价值观和企业使命出现了方向性的错误。中国大多数企业的价值观和企业使命定位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股东是少数几个人而不是社会和广大人民,所以这里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就成了为少数人挣钱的最大化。

于是企业的理念就是不择手段的赚钱。在这样的企业理念的指导下,中国企业就会牺牲社会信誉和商业道德,由于他们太注重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了,而把最重要的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抛在了脑后。他们丢弃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实质上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最基本的部分。作为中国企业一定要遵循中国传统文化所构建的道德伦理原则,脱离了这个基本原则,企业不仅不会走很远的,就连生存的根也没有。而企业价值观和企业使命确立属于就是企业文化建设的范畴。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可分为技术因素和道德因素,但

从实际情况看,重大事件多因道德因素而起。

为什么有些食品企业能严格信守道德承诺,而有些企业却没有?这和企业自身的价值判断有关,如果企业赋予社会责任更多的固有价值,那么,食品安全就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旦食品企业违背道德承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而且会导致在重复博弈中失信于消费者,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在消费者无从辨别的情况下,劣质商品(不安全食品)通过成本优势,利用低廉的价格打压正常商品,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政府管制虽然能约束食品企业的某些不法行为,但不能完全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只有食品企业严格信守道德承诺,具有积极的道德自我约束力,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从宏观层面看,食品安全问题不可能彻底解决,只能主动应对;从微观层面看,可以解决某一个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目前,中国食品行业同质化现象很严重,企业众多,从业门槛很低,各类层次人员充斥着食品生产及销售领域,其法律意识与道德水平参差不齐,这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也给政府监管带来了巨大困难,出现了“企业不急、政府急”的现象。

食品供应链是从食品的初级生产者到消费者各环节的经济利益主体所组成的整体。整个食品供应链非常复杂,食品的生产方式也多种多样。食品企业常常不是被动地根据消费者偏好来生产,而是通过广告宣传主动地引导(包括误导)消费者,以赢得商机。此外,食品

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性采购迫使生产原料的农民采用特定的技术和投入,并极力降低成本。

在整个链条中,如果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产生食品不安全问题,影响消费者健康,甚至带来社会公共卫生问题。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大规模标准化生产为特征的食品供给体系,尤其是肉类和乳品业。现代食品供给体系已经变得太复杂,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与最终服务对象已经极大脱节,普通公众在很大程度上已失去了对过程的控制。

食品链条的复杂性造成了食品安全控制的复杂性。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食品链源头、食品加工、食品流通、消费、监管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机,并会沿着供应链逐步扩散,形成更大范围的风险。在食品供给体系中,信息不对称明显存在于食品供应链的整个过程,每一环节都可能对食品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每个交易主体都需要在面临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做出决策。

对食品行业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极易导致全产业链成员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就是例证。因此,食品供应链成员除了履行各自的供应链契约外,还应从社会角度界定自身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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