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时间:2026-01-18
时间:2026-01-18
论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 李 红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摘 要 】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 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 。 中 小投资者作为资 本市场的主力军 , 由于公司 内
外部治理环境的制度性缺陷 , 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 本文分析了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受损根源 , 并提出了 相关建议 。
【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 公司 治理 法律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脱胎于我国转型经济 , 自 成立以 来就肩负着为国企改
革和解困服务的重任 , 这几年的发展中为国企改制 、 上市公司 融资和转移
银行负担等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了 不可替代的作用 。 广大中小投资者作
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 , 他们的投资 决策将影响整 个社会的经 济发展 。
国内 外的经验研究表明 , 一国或地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越好 , 资本
市场就越发达 , 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 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
越大 。 因此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在我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 、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
2000年以来,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被逐渐重视 , 国家也相继出台
了 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 但是中小投资者人微言轻的弱势地位依旧
制约着其与位高权重的大股东和利益集团抗衡,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机制的种种缺陷 , 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
1. 投票表决权难以实现 。 实现中小投资者参与公 司 经营管理 的权
利 , 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来 “用手投 票 ” 。 由于我 国上市公 司 特殊的 股权 结构 , 国有股和 法人股两类未流通股比重较高 , 国有大股东 处于绝对控
股地位 , 在 “资本多数决 ”原则下 , 控股股东可以合法地利用控制权 操纵
股东大会 , 使股东大会从一个 民主决策 机构演 变成为 大股东 一票表 决
的场所和合法转移上市公司 利 益的工 具 , 小股 东的利 益无法 通过股 东
大会 “用手投票 ”的方式得到保护 , 这 导致了 中小股东 “用脚投票 ” 等短 视投机行为的出现 。
2. 剩余分配权无法保障 。 获取股票持有收益是中 小投资者作 出投
资决策的根本目 的 , 也是保护 中小投 资者利 益利益 最重 要的环 节 。 然 而 , 我国上市公 司 的股利政策却成为控股股东牟取私利的工 具, 股利分
配呈现出 “钓鱼式分红 ”和 “掏空式分红 ”两 种极端 , 上市 公司 股利 政策 缺乏连续性和稳定 性, 近几年上市公司 很少分配现金股利 , 或以股票股
利取而代之 , 这实际上是对中小投资者资金的低效率占用 。
3. 信息不对称 。 中小投资者监督管理层经营管理 的唯一途径 就是
获取公司 披露的有关公司 经营 的信息 , 但我国 上市公 司 信息 披露制 度
仍存在种种缺陷 , 导致 虚假 陈述 几乎成 了 流 行病 。 欺 骗 上市 、 虚构 利 润 、 误导性预测 、 信息披露不及 时、 不全 面等行 为使外 部中小 投资者 难 以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关键信 息 , 信息 的不对 称成为 内 部人 侵害中 小
投资者利益的途径之一 。
4. 民事责任缺位 。 我国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 律条款虽臻 于完
善 , 但是与很多 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 , 比较突出的一点 是民事责任
缺位 。 我国 《证券法 》关于证 券违法犯 罪行为的 行政责任 、 刑事责 任和 民事责任的规定严重失衡 , 涉 及到民事 责任的 条款仅 规定了 虚假陈 述
和违背客户 意思表示造成损失 这两种 情况必 须承担 民事赔 偿责任 , 其
他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的缺位使 得投资者在证券 市场 中因不法行为 而遭受损害不能得到充分救助 , 不能诉请 法院获得赔偿 , 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
二 、 对策与建议
1. 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体系 。 鉴于我国目 前在证券法律制度方
面存在着立法缺乏前瞻性 、民 事规范的缺失 、 立法效力等级较低 、 缺乏可 操作性等不足 , 故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1. 1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 与此 相关联的 问题就是 要不断提 高会
计准则和审计服务质量 , 因为 很多信 息是在 财务报 告中 产生的 。 应 加 快上市公司 信息披 露的频率 , 逐步完善季报披露制度 , 尽可 能减少投资 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
1. 2 健全民事责任 赔偿制度 。 证券民 事损害赔偿责任 制度是指在
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 , 通过诉 诸相关法律 , 获 取相应赔偿 的机制 。 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 于投资者利益 保护具有重 大意义 , 证券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 涵盖内 幕交易 、 操纵市场等 其他证券欺诈案件 。 另外 , 必 须着力 解决证 券市场 民事赔 偿案 件中存 在的最终财产保障问题 , 使 得投资者 胜诉后 有相应 的物质 财产 可以得 到赔偿 。
1. 3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 。 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 的经验 , 可以
对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 制度提出 一些设 想 , 如建 立诉讼 前的 内 部救 济制度 , 尽量维护公司 正常 的治理 结构 , 给 公司 有 关程序 缓冲 , 过滤掉 不成熟的代表诉讼 , 使 诉讼行 为更多 些理性 。 再如诉 讼补 …… 此处隐藏:16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