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二十五章
时间:2026-01-16
时间:2026-01-16
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 期间、财产保全
第一节
送达
送达方式: 一、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查后—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三、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适用于受送达人有中国国籍,但在我国内没有住所.不 可对受送达人采取强制措施.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 许.
四、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 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 人送达 六、 邮寄送达
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为前提七、 公告送达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 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答辩期
间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为30日,被 告或被上诉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 延长期限,但须经法院准许。
二、上诉期间 涉居住在我国国内的当事人,无论其国籍 怎样,上诉期判决为15日,裁定为10日.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一审 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期限均为 30日 三、审结期限 第一审不受6个月审结的限制;第二审以 判决审结的案件不受3个月审结的限制, 第二审以裁定的上诉案件不受30天审结的 限制。
第三节 一、
涉外财产保全
申请 涉外财产保全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 普通程序中关于国内财产保全的规定, 但是与国内财产保全有区别: 1. 在涉外财产保全中,法院不依职权进 行保全 2. 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期间 不同,国内诉前保全后,起诉时间为15 天,涉外诉前保全后应起诉期间为30日。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解除 1.法院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30日内,
申请人不起诉的 2.法院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 供担保的 3.申请人发现申请有错误,主动申请 解除保全的 4.其他。
三、财产保全的监督及费用负担 在涉外财产保全中,法院应通知有关单 位对保全财产进行监督。“有关单位” 指港务管理机构、交通管理机构以及航 空管理机构。进行监督需要支付一定的 费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