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1)
时间:2025-05-05
时间:2025-05-05
合同编号:AHXC-2013
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工 程 名 称: 安徽无为鸿日广场观澜半岛大酒店工程
购方(甲方):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
一分公司
销方(乙方):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购方(甲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 销方(乙方): 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
就预拌混凝土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安徽无为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施工单位: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 。
3、工程名称:鸿日广场观澜半岛大酒店工程 。
4、交货地点: 无为县滨河西路植物园对面 。
5、运距: 。
第二条:预拌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单价及其他
1、 预拌混凝土的品种、强度等级及单价
预拌混凝土价格按照当地信息价下浮9%并包括开正规税票
2、 需泵送预拌混凝土时,按以下标准另追加泵送费:
计算,不得按照提高混凝土价格
第三条 供货质量和数量的确认
1、乙方供应甲方的预拌混凝土应执行现行有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与质量管理
规程》(DBJ32)、《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
和其他相关标准及本合同约定。
2、甲方应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表观质量、数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
行确认,并在随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验收。
3、甲方如对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疑义,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经核实后,双方应以
书面形式确认供货数量。对施工浇筑过程中预拌混凝土的跑模、涨模、尾车申要预拌混凝
土数量不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
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
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
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规程》(DBJ/T220)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
(DBJ13-42)的规定。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
度损失过大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预拌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72小时内书面
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
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施工原因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属
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除本条第3款约定部位外)采用下
列第(2)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
办理价款结算。
(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
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有关规定。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
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预拌混凝
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1)种方
式结算。
3、对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时设施和其他非主体结构及二
次结构等部位使用的预拌凝凝土(或砂浆)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发
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进行价款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主体全部六层封顶后付已产生的总价款的60%,以后每月付按产生
的价款的60%,剩余价款在结构封顶后或者停止用砼两个月内付清。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或甲方单方面停用乙方预拌混凝土时,甲方+
应自停用乙方预拌混凝土之日起10日内付清所欠全部价款。
第五条 双方其他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与乙方办理预拌混凝土价款结算手续并支付乙方价款。
(2)甲方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前24小时以内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
提出预拌混凝土使用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所需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及工程浇筑部
位、预拌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 …… 此处隐藏:66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