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2)》期末复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南(8)

时间:2025-04-21

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所犯爆炸罪做出判决,并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并罚。

2.案情:

吴某,男,17岁,无业。

2005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发现吴某有向他人兜售毒品的嫌疑(后经查证属实),但在侦查过程中,吴某突然失踪。原来,吴某觉得转手买卖赚钱不多,便于7月12日从云南省某地偷偷出境到缅甸境内,购买了一些海洛因,准备“赚大钱”。当吴某携带毒品回到国内乘车前往昆明时,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吴某见势不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押送其下车的公安人员扎伤后逃跑,但随即就被抓获。经检验,吴某所带的毒品共6000克,纯度为30%。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吴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兜售毒品,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3)吴某偷越国(边)境,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毒品偷带回国,准备在国内贩卖,既违反了海关法规,也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数量应以查实的6000克海洛因计算,不以纯度30%折算。

(4)吴某采用暴力手段逃跑的行为包含在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内,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不应另行定罪。

(5)吴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走私毒品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单独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

(6)吴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两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7)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3.案情:

李某,男,1989年11月10日生,某校学生。

2005年10月23日,李某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李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李某即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刃长12厘米)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法医鉴定为重伤),倒地休克。李某随后扬长而去。吴某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李某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一个月前在同学王某家里,以“过家家”为名与王某之妹发生了性行为,离开时间还偷拿了王某的一台照相机,卖后获得800余元,经查证属实。

试分析说明理由: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

(2)李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应当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强奸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李某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却不计后果,将吴某捅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4)李某明知其同学王某之妹不满14周岁,而采取哄骗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强奸罪。

(5)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但因其不满16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6)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鉴于李某所犯强奸罪是其主动交待的,属于自首,因而在对其强奸罪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案情:

张某,男,30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01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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