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2)》期末复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南(10)
时间: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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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愿意将随身所带的钱物全部奉送。李某遂将马某的手机(价值3000余元)、钱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等财物留下后放马某离开。经查,李某于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12月获得假释,2007年2月假释期满。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李某、方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1)李某、方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2)李某、方某经过事先商议,然后分工配合,以拍摄裸照、向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因而二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3)李某、方某虽是当场劫取财物,但其犯罪时未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而其行为不属于抢劫罪。
(4)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假释期满5年以内又犯敲诈勒索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要地位,属于主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而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5)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方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