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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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林业局还是叫林业部,是国务院组成机构。让当时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环保局管理国务院组成机构,这是一个不妥。第三,国家对于管理体制、方式有严格的规定,按照以往的经验教训,不应该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主张。早几年在三江源的自然保护区就是分成两个部门管理,连四川的大熊猫管理基地都是两个机构管理。长此下去,对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显然是不利的。笔者理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自然资源的统一管理,防止在资源管理上面出现各行其是的现象。可是综合管理还可以说得过去,分部门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又留下不合理的东西,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政府各部门本来对本部门的工作管理是顺理成章的,现在又多了一个“婆婆”,事实上也招致各部门明里暗里的抵制。条例的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实际上规定很清楚,各部门就是各类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为什么还要多一个“婆婆”呢?
笔者从事农业立法20年,我对“分部门管理”的提法持反对的态度。在国家层面上立法就形成争议,到地方上就会造成“神仙打仗,百姓遭殃”的局面。哪个部门都有法律依据,哪个部门都不想放弃既得利益。国家在前些年对水资源的管理就有过类似的经验教训。老水法过去对水资源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的方式,结果就形成“一龙治水、九龙管水”的局面。立法的时候,水利部门和建设部门就为了一个城市地下水的管理就打得不可开交,新水法就摈弃了这样的提法,采取了分区域分流域管水的方式,根本改变了双重领导的方式。而且,在资源管理问题上,对水资源加强了严控,甚至提到了“着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这样的提法将来甚至可以作为基本国策而写进宪法的。基于此笔者认为,不论是环保部还是国家林业局管理自然保护区,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以国家利益为重,谁管理对野生动物保护、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有利就由谁管理。另外,为了适应管理的需要,要及时修订法律法规,不适应的法律法规要及早修改,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从立法法的角度看,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不一致,条例本身就应该修改。改革开放之后有些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非常严重,把自然保护区当作了自己的财产和摇钱树。因为设立自然保护区不但可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还可以通过旅游增加自己的税收。笔者始终认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是不一样的,自然保护区是人类最后的净土,适度的开发是可以的。但是要把它作为风景区和森林公园,作为挣钱的工具,显然是不妥的。最关键的是不符合党的十七大一直强调的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如果保护区不挣钱,只是投入,相信没有一个地方会主动要求对自然保护区负责的。按照国际惯例,国际自然基金会只对自然保护区负责,不对开发区负责。如果我们单独成立所谓独立的风景区管委会,国际自然基金会将不再对自然保护区负责和投资,对自然保护区建设也是一大损失。
其实,体制不顺仅仅是一个方面的原因,我认为不顺的最大原因是部门之争,利益之争,更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形成的。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搞开发,必须坚持以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主,旅游服从保护和适度开发的原则,这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也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来开展旅游和开发。国家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时候,应该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责、职能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