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

时间:2026-01-16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半支持。

第十二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享受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同等优惠条件。

第十三条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连片开发且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开发、城中河道改造开发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达到城市绿化标准的城市绿化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四条对标准化厂房建设配套费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免征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不再增缴建设配套费。

第十五条对商丘经济开发区及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电,参照省外送电价(适当确定过网费)实行大用户直供制度(低于非工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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